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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短期自由刑的改进

  

  报应刑论从已然之罪出发,以追求刑罚的公正性论证短期自由刑的正当化根据,但无视预防犯罪的重要性,不免得之公正,失之功利。目的刑论从未然之罪出发,以追求刑罚的功利性论证短期自由刑的正当化根据,却不能正视其正义性的价值,不免得之功利,失之公正。报应刑论和目的刑论在刑罚存在的正当化根据问题上针锋相对,各执一端,都不能科学地认识短期自由刑的存在本质。现代刑罚理论发展的趋势是报应刑论与目的刑论的折衷与调和,刑罚一体化理论已成为占主导地位的刑罚理论。这种理论认为,刑罚是一种报应,但同时具有预防犯罪的目的,所以刑罚的正当化根据是正义性与合目的性、公正与功利的统一。短期自由刑是实现轻微犯罪罪刑相适应原则的重要刑种,符合报应刑论罚当其罪的价值追求,有利于实现刑罚的正义性。虽然短期自由刑在实现预防犯罪方面存在一定缺陷,但并非完全没有预防犯罪的作用。从理论上讲,对实施轻微犯罪行为的行为人判处短期自由刑,能短时间内剥夺其再犯能力,由于短期自由刑犯的主观恶性不深,经过短期的改造一般都能悔过自新,因而具有特别预防的作用;同时,对社会一般人来说,会产生有罪必罚、轻罪轻罚的公正印象,强化守法意识,实现一般预防的目标。在实践中,自从短期自由刑被提出质疑以来的一百多年里,许多刑法学者提出种种措施,甚至建议取消短期自由刑以避免短期自由刑带来的消极影响,但是这丝毫没有动摇短期自由刑在各国刑事立法中的地位。在1950年荷兰海牙召开的第12届国际刑法及监狱会议上,挪威代表指出:短期自由刑的弊害论,不是不能批判的教条,挪威自实施短期自由刑以来,该国的累犯调查数字表明,短期自由刑并不像一般人所想像的那样缺乏刑罚的适应性。瑞典代表格里逊更指出,该国短期刑之初犯,于刑满释放后40年间,并无再犯之记录者接近90%。(注:赵秉志主编.海峡两岸刑法总论比较研究[M](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581.)可见,只要短期自由刑运用得当,措施得力,同样能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


  

  总之,短期自由刑除具有惩罚犯罪的正义价值外,还具有预防犯罪的功利价值。不能仅因短期自由刑存在弊端就彻底否定其全部价值。实践证明,在短期自由刑的执行中存在的种种不当做法等外部因素是影响其价值的重要因素。因此,应该辩证地看待短期自由刑的利弊问题,充分利用其有利的一面,改进其有缺陷的一面,使其符合我国刑罚正义和功利的双重价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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