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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短期自由刑的改进

论我国短期自由刑的改进


赖修桂;赵学军


【摘要】短期自由刑的利弊和存废一直是刑罚学界争论的话题,报应刑论从报应的角度论证短期自由刑存在的正当性价值,目的刑论从功利的角度论证短期自由刑废止的根据,现代刑事一体化思想主张短期自由刑具有正义和功利的双重价值,对其不应废除而应改进。对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应该从替代和完善两个方面进行改进。
【关键词】短期自由刑;改进;替代;完善
【全文】
  

  短期自由刑是相对于长期自由刑而言的,指在较短时期内剥夺罪犯人身自由的刑罚。作为自由刑内部的这种划分方法是基于短期自由刑自身的特点,从刑事政策的角度进行的一种划分。短期自由刑由于剥夺自由的时间较短,其适用的对象、执行的方式、罪犯释放后的表现以及对社会的影响等方面都有别于长期自由刑,由此引起的对短期自由刑的利弊分析、存废之争成为一百多年来刑罚学领域争论的焦点之一,而如何改进短期自由刑的适用和执行则是近年来刑罚理论与行刑实践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短期自由刑的存废之争


  

  自从意大利著名犯罪学家龙勃罗梭对短期自由刑提出质疑以来,短期自由刑存在弊端已成为中外绝大多数刑法学者的共识。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F.v.Liszt)认为,“短期自由刑既无改善,亦无威吓之效果,只有打击犯罪经历之人的自尊心而已。”(注:谢瑞智著.犯罪与刑事政策[M].台湾文笙书局,1996,(增订版),217.218.)意大利学者雷·弗里斯塔(A de Foresta)指出,短期自由刑的时间,对改善犯罪人虽然过短,但很不幸,使其败坏则足足有余。(注:张甘妹著.刑事政策[M].台湾三民书局,1979,275.275.275.)前苏联学者别良耶夫也对短期自由刑提出过批评,他认为,短期剥夺自由由于刑期较短,其教育改造功能难以发挥,在只有隔离或剥夺自由起主要作用的情况下,指望实现改造、再教育被判刑人的目的是不现实的。(注:[前苏]别良耶夫.刑罚的目的和劳动改造机关实现刑罚目的的手段[J].46.转引自王扬.俄罗斯刑法中的剥夺自由[J].政法论坛,1998,(3).)总之,在西方国家,短期自由刑受到批评,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1)短期自由刑无异置受刑人于犯罪渊薮中,在执行过程中受刑人很容易受到其他犯罪人的负面影响,强化犯罪意识,于释放后再次犯罪。(2)被判处短期自由刑的人很多是初犯或仅有轻微的犯罪行为。这些人主观恶性不深尚有羞耻之心,容易悔过自新。把他们投入行刑机关,不免使他们产生自暴自弃的心理,实施更严重的犯罪,失去刑罚的特殊预防功能。(3)短期自由刑不但让受刑人感觉不到其严厉性,也难以通过立法威慑和行刑威慑达到一般预防的目的。(4)由于关押时间短,行刑机关没有足够的时间对受刑人开展教育和矫治工作,有违教育刑论医治犯罪人之“病态”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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