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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社区矫正制度对我国的借鉴

  

  此外,如前文所论,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本质上属于出狱人保护制度的问题,不应纳入社区矫正的范围。我国未来应逐步完善出狱人保护制度的立法和实践,使刑满释放人员能更好地融入社会生活,避免再次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作者简介】
贾学胜,单位为暨南大学法学院。
【注释】

Fox Vemon Brittain1Community - Based Corrections,Englewood Cliffs,New Jersey: Prentice Hall,19771.
转引自胡陆生:“社区矫正的比较研究”,载《河北法学》,2005年第4期。
大卫·E·杜菲:《美国矫正政策与实践》,吴宗宪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88页。
Mary K Shilton1 Community Corrections Acts for State and Local Partnership s1 Mercury Press, RockvilleMd1 19921.
大卫·E·杜菲:《美国矫正政策与实践》,吴宗宪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88 - 289页。
大卫·E·杜菲:《美国矫正政策与实践》,吴宗宪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89页。
冯卫国:《行刑社会化研究———开放社会中的刑罚趋势》,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81页。
这里的“决定”包括审查起诉阶段由检察机关对犯罪情节轻微的人所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林贸荣、杨士隆:《犯罪矫正原理与实务》,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7年版,第328页。
参见刘守芬、王琪、叶慧娟:“社区矫正立法化研究”, 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年第2期。
被判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情况下,只要不是一次缴纳或执行的, 都应实行社区矫正。
当然,社区矫正试点中的公益劳动是否具有合法性,仍有待商榷。
曹扬文:“社区矫正制度本土化构建研究”,载《中国司法》,2007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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