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确立监外执行对象危险等级制度。监外执行罪犯具有不同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因此可以考虑以此为依据确立不同监外罪犯的危险等级,如美国的监外执行制度中缓刑官可以根据罪犯对社会的危险程度,将缓刑监督犯分为较低监督、中等监督、严密监督三类,缓刑官基于此对不同类的考察对象采取宽严有别的监督方案。因此,可以将该思想充分的引进到我国规范监外执行的外出务工制度中,对于监外执行罪犯以三个月为一个时间段确立外出监管等级的考察期,根据监外执行罪犯三个月的改造表现以及犯罪类型、人身危险性、再犯罪的可能性等情况,将监外罪犯分为宽松管理、普通管理和严格管理三个等级,区别对待。对处于宽松管理等级的可以允许较长时间外出务工;对处于普通管理等级的,可以允许较短时间的外出务工,并根据其外出务工期间的表现,随时取消外出务工的批准;对处于严格管理的,由于其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对这类监外罪犯则一律不允许外出务工。
③、建立监外执行外出担保制度。为切实加强外出务工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管理力度,在有条件允许外出务工的情况下,制定监外执行罪犯外出务工担保制度。根据某些地区的做法,可以做如下规定:一是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被剥夺政治权利三类监外执行罪犯适用外出就业保证金制度。二是凡接受监外执行以来3个月内无违规行为,具备一定劳动能力且外出就业地点明确以及期限不超过半年,同时有监管条件的监督人(无不良记录)提供担保的监外执行罪犯方可适用外出就业保证金制度。三是外出就业监外罪犯向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外出就业监督人。派出所收到书面申请后3日内审查并征求所在村意见,初审同意后分别与监外罪犯和监督人签订外出就业协议和监督协议,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审批。审批未果的,派出所书面告知该监外罪犯。四是在镇财政所设立专户,统一管理监外罪犯外出就业保证金。五是外出就业监外罪犯中途或年末返乡的,应到派出所汇报思想及工作情况,接受月度测评。外出就业期间无违纪违规行为的,保证金予以退还;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保证金抵算违约金。因违法违纪被扣除保证金的,派出所在7日内通知外出就业监外罪犯回监管地接受教育,并撤销外出就业审批;经教育仍不服从管理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7、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打击再犯罪。监外执行罪犯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极大,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极坏,因此对监外执行罪犯再犯罪的要进行严肃惩处,保证刑罚执行的威慑力,促使其他监外执行罪犯主动接受教育改造;同时对监外执行罪犯存在违法违规现象的要坚决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符合收监执行条件的,要坚决进行查处,收监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