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改革完善文书送达制度
①、明确文书送达程序。对文书送达采用层层分管,层层负责的制度。对于未被羁押的缓刑犯和判决书上确定允许自行报到的缓刑犯,重庆市有关规定要求将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户证部门,由户证部门在登记后7日内转送至监督考察的派出所。究此条规定的意图来看,是便于户证部门掌握本地区监外罪犯的总数和确定监督考察单位。但是从工作效率的角度来考虑,每增加一个环节,协调和配合的要求就会增加,文书送达出现延误和错误的机率就会相应增大,且事实上派出所是具体负责缓刑犯监督考察的机关,能否持有法律文书是进行及时列管的依据和保障,而户证部门能否及时持有文书不影响对缓刑犯的监督考察,所以笔者认为应当由法院将文书直接送达监督考察的派出所和检察院监所检察科,派出所收到有关文书后7日内将复印件送户证科汇总。这样以文书送达确定机制作为保障,同样不影响监督考察地的确立,也能实现制定原规定的意图,且避免了户证部门未及时转送法律文书造成派出所无法列管的情况发生。对于不允许自行报到的缓刑犯,采用人、档同步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即看守所在将罪犯交付公安派出所的同时即将文书送达派出所和检察院监所检察科,再由派出所将文书复印件在7日内转交户证科汇总。
②、建立文书送达责任追究制。从根本情况来看,导致文书送达不及时的原因还在于有关机关和人员的认识态度问题,认识到此问题的严肃性和重要性的情况下,文书送达不及时的现象基本上能得到解决。笔者认为提高人员的思想认识是有效解决文书送达不及时的根本保障。那么如何提高相关人员的文书送达意识呢,我想只有通过有效的制度制约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方法。什么是有效的制度制约呢,就是明确未及时送达文书所要承担的责任。从法律和规范的执行力来看,有惩罚措施为保障的制度才能得到有效的贯彻和执行,才具有执行的贯彻力和持久力,而单靠人员的主观自觉性执行的制度由于缺乏强制力必然沦为形式。因此尤其在现行检察监督权缺乏强制力的情况下,建立文书送达责任追究制度就更显得重要。笔者认为可以这样确立文书送达责任追究制度:首先明确文书送达的责任人,即为本案的办案人员;其次,因一次未送达文书导致监外执行罪犯漏管1人以上的,对应的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即可以启动文书送达责任追究制度,对文书送达人员进行问责,并要求其立下保证书;再次因未及时送达法律文书导致监外执行罪犯漏管达三人以上的,检察机关可以按渎职行为进行查处,追究刑事责任或有关单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