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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二元化刑事政策背景下的社区治理新模式探索

  

  (四)利用社区矫正加大公民社区自治的参与度


  

  社区矫正正是利用社会这个大环境,完成社区服刑人员的再社会化过程,仅靠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力量是不够的。随着广大志愿者加入帮助教育矫正对象中来,人们对社区矫正正确认识和逐步认可,形成社区矫正工作的巨大力量源泉和社会氛围,才能让矫正人员重新认识社会,感受社会的温暖,找回做人的尊严,重拾工作生活的信心,尽快回归社会,成为社区的好公民。在试点中,公众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比较成功的模式有:宁波市鄞州区村(居)委会干部、志愿者及其亲属或监护人的“三帮一”的帮教矫正模式;绍兴市枫桥镇创设5加1监管模式,所谓“5”,即为社区矫正的工作组成主体:社区司法员、社区民警、驻村指导员、村负责人(志愿者)、矫正对象的监护人,“1”即为矫正对象本人。五个社区矫正的工作组成主体承担不同的职责,社区司法员侧重于对矫正对象的管理和考察,社区民警侧重于对矫正对象非法行为的处理,驻村指导员侧重于对矫正对象的监督和考核,村负责人(志愿者)侧重于对矫正对象实施具体管理和帮教工作,矫正对象的监护人负责对矫正对象的情况的汇报工作。枫桥镇社区矫正5加1监管模式的基点在于基层组织对矫正对象的监管和帮教之功能整合,体现了村民自治在社区矫正中的作用发挥,从而规避了司法所司法员和派出所民警人数有限的困难。[7]


  

  社区发展是提升个体重视其社会主体地位的有效途径,有利于社区服刑人员发现其人身价值,自觉接受矫正。社区建设、社区管理和社区发展既要政府的支持和引导,更要重视社区居民的社会参与和社会民主的精神与实践。社区矫正工作中志愿者的参与,能够促进公民由单位人向社会人的转化,也是公民在社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治实践的一部分。


  

  (五)社区矫正和社区治理相结合,解决经费不足


  

  社区的经济状况决定社区的实力,社区的实力则关系到社区的自治能力。社区活动经费的临时筹措,社区工作人员工作量大,工资水平低的实际情况制约着社区的发展。目前的社区收入主要来自政府划拨的办公费、社区服务收取的管理费和一些经营性收入,主要支出是用于给社区困难居民的补贴、社区工作者的补贴和一些公共活动和公共事物的开支。目前社区正处于成长期,在理顺政府和社区的权责关系之下,政府应按照“责随事走、费随事转”的原则,逐年加大对社区建设的财政投入和财力支持。诚然,社区没有自己的经济实力而单靠政府的财政拨款办事的现状,决定了其不可能有完全的独立性和自主性,摆脱经济上对政府的依赖是实现社区自治的必要条件,因此政府还应该鼓励和支持社区开辟多渠道的资金来源,形成社区可以自主支配的社区公共财政,如给社区更宽松的政策,允许社区开展一些非营利项目,发展社区非正规经济。对于社区工作人员,因纳入正式编制,发放薪酬,采用激励机制,给予适当补贴。相应地,关于落脚社区的社区矫正,政府应把社区矫正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司法部门应该专项拨款,保证社区矫正经费充足,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按正式编制发放薪酬,保障福利。此外,企业、第三部门和社区的合作,也将给社区带来丰富的物质和精神资源,社区矫正也将因此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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