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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二元化刑事政策背景下的社区治理新模式探索

  

  2.社区治理的公民参与度不高。中国社区服务和社区建设中的公民参与,只是处在配合政府的行政性动员的响应性被动参与,缺乏社区服务的决策性参与和管理性参与,参与的范围还仅限于日常劳务供应、卫生清洁、治安巡逻、运动活动组织等方面。公民习惯了传统的单位范围内的治理,社区事务多由单位的行政机关和后勤机关处理,自己与社区的归属感不强,认为社区治理不涉及自己切身利益,所以对开放化的社区活动漠不关心,没有参与热情。只有政府、单位把职能和权力下放至基层社区,公民才会自发地参与社区事务。


  

  3.社区治理专业人才匮乏。我国社区治理的水平还不高,没有一套自成体系的运作系统,与之相对应的专业的社区管理人才也处于短缺。目前的社区管理人员主要是居委会工作人员、志愿者和部分非营利组织人员,居委会工作人员缺乏专业背景知识,志愿者往往是短时期的,而非营利组织人员虽然专业化水平较高,但与社区的联系尚不充足。


  

  4.社区治理无长效机制。目前社区治理大多只限于短暂的社区活动、社区服务、社区建设,活动的范围狭窄,着眼于一个项目的完成,一项活动的结束,没有一个宏观的规划和长效机制,这与政府放权和社区自治组织的建立不足的问题本质是分不开的。


  

  二、研究社区矫正与社区治理结合的意义


  

  社区矫正,是“轻轻重重”刑罚发展趋势在刑罚领域的具体体现,是顺应我国刑罚结构改革,实行人性化非监禁的刑罚执行的必然要求;社区治理,是公民社会主体地位的体现,是顺应我国行政体制改革,建立服务型政府,加强公民民主意识的必然要求,二者的建设都是当下国情的迫切要求。然而社区矫正工作应建立在发挥社区功能基础之上,而社区功能的发挥必须建立在较为成熟的社区之上。据前文所述当前我国社区矫正和社区治理存在的问题,我们不难发现一些问题的通性,可以找到一些结合的可能性,如公民社会参与不足问题。随着大力发展社区化,公民主体意识加强,社会参与度定会加大,同时也为社区矫正提供更多社会资源。公民通过社区活动将正确认识社区矫正,也助于社区服刑人员以平等心理看待公益劳动,发现人生价值等。找准这些结合点来发展社区矫正和社区治理,将会事半功倍、一箭双雕。


  

  探究社区矫正和社区治理的结合模式,社区矫正的实施基础不足将成为推动我国社区建设的一大动力。以此为契机,政府作为支持者和掌舵者,应在宏观政策层面上和财政层面上对社区治理进行引导和支持,进一步下放权力,缩减其职能范围,建立服务型政府。公民的民主意识加强,社会主体地位体现,社区的服务能力加强,才能真正实现公民自治。社区矫正在社区功能完善、资源丰富的平台之下,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将得以全面开展,许多罪行较轻的违法人员,社区矫正更有利于其回归社会,特别是青少年,在社区的环境中进行再社会化,更加有利于成长,心理矫正让犯罪人重新找回自尊、自信,这种刑罚方式更加人性化,更加符合和谐社会的发展态势。社区矫正和社区治理二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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