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社会矫正专业人员短缺。从当前社区矫正工作的试点情况来看,担任矫正工作的主要是司法行政人员,一旦矫正人员由于就业、就学等原因流动到其他区县,原地司法人员就失去了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迁入地的司法人员需要重新对矫正对象认识了解,这种情况导致司法机关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教育工作缺乏连续性,特别是在针对社区矫正对象制定矫正个案的过程中犹为突出,同时,司法行政人员短缺,工作强度太大、缺乏如心理学、教育学的相关专业知识等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使社区矫正工作在社会资源的利用上大大不够,在心理矫正上处于薄弱环节,难以保证社区矫正的科学性、规范性、完整性。
6.社区矫正经费不足。由于社区矫正主体和职责不明确,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和居委会之间的关系不清,社区矫正缺乏国家财政支持,也难以获得社会力量的援助,矫正工作难以开展。
(三)社区治理的概念
社区治理,是指政府、社区组织、居民及辖区单位、营利和非营利组织等基于市场原则、公共利益和社区认同,协调合作,有效供给社区公共物品,满足社区需求,优化社区秩序的过程与机制。社区治理的特点是:治理主体由单一化(政府)转变为多元化(政府、社区组织、营利和非营利组织、辖区单位、居民);治理过程由行政控制转为民主协商;治理组织体系由垂直科层结构转变为横向网络结构。
围绕社区治理中政府、社会、社区三者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学术界提出了三种社区治理结构模式:强政府、强社会的政府主导型治理结构,社区主导与政府支持的小政府、大社会的自治型治理结构,政府推动与社区自治相结合的合作型治理结构。
(四)我国社区治理的现状
我们认为,我国的社区治理模式依据现实国情,大多采取的是第一种模式—强政府、强社会的政府主导型治理结构。在实践中形成了较为成功的上海模式、江汉模式和沈阳模式。社区治理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社区治理行政化色彩浓厚。政府行政组织的角色及力量过于强大,衍生治理越位现象;社区自治组织的角色及作用过于弱小,一定程度上处于自治缺位状态。这一问题的存在具有历史与现实的原因。从历史原因来看,现行社区治理体制由计划经济时期的行政化街(道)—居(委会)体制沿革而来,强大的行政惯性力量不可能在短期内减弱。从现实原因分析,现阶段居委会自治组织、非营利组织尚未发育成熟,在社区治理中还无法完全发挥应有功能,这势必导致行政功能部分替代,即行政组织直接或间接地充当自治组织、非营利组织部分角色。[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