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二元化刑事政策背景下的社区治理新模式探索
徐颖
【关键词】社区矫正;二元化刑事政策;社区治理;新模式
【全文】
随着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和“小政府、大社会”的政府改革方向,政府职能和权力突破了只在行政机关内部上下转移的框架,管理重心、权力向社会、社区和民间组织转移。社区,作为公民社会生活中一个最基本的稳定的社会单元,社区治理正打破传统的政府一体化统管局面,在现代公共行政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而社区矫正,作为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我们认为,应该成为发展和完善社区治理的一个重要契机,并且与社区治理相融合。本文将结合社区治理理论和刑事政策学,以此为切入点探索社区治理的新模式。
一、社区矫正和社区治理概述
(一)社区矫正的概念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在专门的国家机关的指导和监督下,依靠社会的力量,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的背景来源于两极化的刑事政策。两极化刑事政策正是刑罚目的报应性与预防性相统一的产物,其具体表现就是“轻轻重重”。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各国的刑事政策朝着所谓“宽松的刑事政策”和“严厉的刑事政策”两个不同的方向发展,这种现象称为刑事政策的两极化。[1]具体而言之,“轻轻”是指对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犯罪人采取较轻的刑罚,诸如罚金刑、资格刑、社区处遇措施等;“重重”是指对那些具有较大人身危险性的犯罪,如有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累犯等采取严厉的刑罚,将其长期监禁,没收其全部财产,甚至于剥夺其生命以防止其再次危害社会。两极化刑事政策的实行除因为上述刑罚目的二元性的本质要求外,还有一个关键性的现实因素,即各国刑事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和大量犯罪激增的现实这一矛盾。
社区矫正的产生发展是刑事新派的教育刑思想的体现,它主要是针对那些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由社会参与,国家和社会的力量联手,以社会力量为主导,对其在社区中进行教育改造,这种社会化的措施是当今世界各国刑罚制度发展的趋势,在西方法治发达国家如德国、日本等国都早已确立并都实施了社区矫正政策。以2000年数据统计为例,加拿大适用社区矫正刑的比例在全世界最高,达到79.76%,澳大利亚达到77.48%,新西兰为76. 15%,法国为72. 63%,美国为70.25%,韩国和俄罗斯较低,但也分别达到45.9%和44.4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