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关于侵权责任形式的解读

  

  在这个问题上,《侵权责任法》已有一定程度的解决,主要体现在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中。第6条、第7条[15]关于侵权责任构成的规定不再要求“损害”,这也就意味着无损害的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都可以成立。第21条更是对无损害的侵权责任适用情形作了明确的规定。[16]但这种侵权责任的构成是否需要考虑过错则不明确。无损害的侵权责任在第五章产品责任中也有体现,第45条规定:“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虽然从第45条的规定可以得出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了无损害的无过错侵权责任的结论,但还是美中不足,即《侵权责任法》没有以一般条款的方式规定无损害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可以考虑在《侵权责任法》的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规定。[17]


  

  其次,关于时效限制。有学者认为怎么能因时间的经过,就任凭借行为人侵害权利人的生命、健康、身体、自由、名誉、隐私等,而无权令其停止?在知识产权、物权遭受侵害的情况下,因时间的经过,侵权人就可以永续地侵害他人的物权、知识产权,真无效益、正义可言,违反社会秩序的要求。[18]其实,正如该学者所言,侵害行为正在进行中,属于一个侵权行为尚未结束,诉讼时效不开始起算,[19]那么也就不会出现因时间的经过,而使权利人无权令侵权人停止侵害、让其永续地侵害他人权利等无效益、不正义的后果了。因此,绝对权请求权作为侵权责任方式也就不存在诉讼时效方面的困惑了。


  

  最后,关于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对于绝对权请求权的适用。如前所述,实质上属于绝对权请求权的侵权责任形式是无需考虑过错和损害的,那么其归责原则应该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但现有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只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的几种情形,并且是针对已经造成了损害的侵权行为。那么绝对权请求权的归责原则就只能是无损害的无过错责任原则。这种无过错责任原则与作为特定领域适用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有明显的区别,具体表现在:第一,无损害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整个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基本原则,原则上适用于侵权的一切领域;无过错责任原则只适用于法律明文规定的几种情形。第二,无损害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不把损害事实作为认定对侵权责任是否成立的要件;对于无过错责任原则而言,如无损害事实的存在,就不能认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第三,无损害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不需要法律的明确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另外,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多数情况下无损害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与其他原则在适用时往往会发生竞合,但不能据此就否认无损害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独立性。[20]


  

  在适用于侵权领域的八种责任方式中,除了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或特定情况下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外,对于其它的侵权责任方式,完全可以适用无损害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5条第2款的规定,上述的八种侵权责任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具体适用何种形式,取决于权利人的具体诉讼请求的内容。那么,在合并适用时,只要有赔偿损失或赔礼道歉在内,就须和这两种责任方式单独适用时一样适用相同的归责原则。依据上述原则,在具体的侵权诉讼中,法院应根据权利人诉讼请求中要求侵权人承担的具体侵权责任方式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归责原则。这个原理可以通过《物权法》或《侵权责任法》的司法解释来表达。这样,也就解除了在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在物权侵害之诉中,诉讼当事人选择物权请求权而使《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可能沦为“具文”的忧虑。[21]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