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联性
专家组认为,进口与损害指标之间的关联性,不会很精确,而在有其他损害原因的情况下尤为如此。因此,要求证明进口变化的程度与损害指标变化的程度之间具有准确的关联性,是不现实的。调查机关依据进口上升与损害指标下降的整体一致性,并且结合了对因果关系的其他分析,是有可能认定“重要原因”的。
根据这一理解,专家组在审查了相关数据和图表后认为,美国对关联性的认定是适当的。
(三)非归因
中国提到了可能造成损害的其他因素,包括国内产业的商业战略,需求变化,非涉案进口以及其他因素。专家组逐一进行了分析。
关于国内产业的商业战略,包括主动关厂和美国生产商也从中国进口轮胎等,专家组认为,美国已经从实际情况的角度证明了关厂是进口损害的后果,而不是美国生产商主动放弃低端产品;美国已经证明了生产商进口的轮胎只占涉案进口的23.5%,并进而表明生产商并非主动停止低端产品的生产。
关于需求变化,包括由于美国汽车行业的不景气和消费需求转向大型轮胎而导致的需求下降,专家组认为,美国已经证明在需求下降的情况下,涉案进口仍在增加,因此损害不是需求变化造成的。
关于非涉案进口,专家组认为,尽管非涉案进口的数量大于涉案进口,价格低于美国国内产品,但在美国市场上,中国进口仍在增加,因此美国适当地分析了非涉案进口的影响,没有将其影响归于涉案进口。
此外,专家组还分析了其他因素,包括原材料成本和原材料短缺的急剧增加,提高生产力所需的自动化,汽油价格上涨导致驾车减少,罢工,美国生产商的社会负担和设备限制等。专家组认为,中国只是提到了这些因素,而没有进行论证,因此专家组不予审查。
最后,对于以上诸因素的累积效果,专家组称,尽管议定书没有要求调查机关进行这种分析,但这些因素加起来所造成的损害可能会很大,导致进口增长所造成的损害并非“重要”。但中国并没有证明这一点。
四、其他问题
对于措施是否过度的问题和措施的时间是否过长等问题,专家组认为,中国也没有予以证明。
五、结语
本案的六大特殊性,在专家组裁决中都或详或略有所体现。关于“特保”与一般保障措施的关系,专家组似乎毫不犹豫地援用《保障措施协定》和一般保障措施的案例来解释第16条。例如对于进口增长的含义,专家组就与《保障措施协定》第2条第1款进行类比。再如对于“非归因”,专家组认为,虽然第16条没有要求进行《保障措施协定》第4条第2款(a)项所规定的那种充分分析(full-blown analysis),但进行某种形式的“非归因”分析仍然是必要的。然而,也正是由于第16条中没有明确要求进行“非归因”分析,专家组认为,调查机关就没有义务将进口增长所造成的损害区分出来,并以此为标准确定所采取措施的限度。对于其他“特殊性”,专家组则在具体分析中予以了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