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因果关系”中的一个重要争论点,是美国的轮胎生产商主动减少了在美投资,转而在中国投资。因此,有一种观点认为,美国国内生产下降而从中国进口增加,源自美国轮胎业有意的经济决定。
专家组称,这些特殊性是本案的一些特殊背景,在审理过程中会予以考虑。
二、进口快速增长
中国认为,美国没有适当评估来自中国的进口是否属于议定书第16条第4款所规定的“快速增长”。中国的主要观点是,在调查期的最后阶段,即2008年,增长率下降了,因此不能说进口“快速增长”。
专家组经审查发现,来自中国的轮胎进口数量,2004-2008年,增加了215.5%;2006-2007年,增加了53.7%;2007-2008年,增加了10.8%。专家组认为,这就是“快速增长”。专家组说,不能由于最后一年的增长率低于以前,就认为不是“快速增长”,何况这种增长是在前几年增长基础上的增长。因此,专家组认为,美国并非没有适当评估“快速增长”问题。
三、因果关系
在这个部分,专家组首先审查了第421节是否“本身”(as such)违法的问题。第16条第4款要求,进口的快速增长必须是实质性损害的“一个重要原因”(a significant cause),而第421节将“一个重要原因”界定为“对国内产业有实质性损害有重要影响的一个原因,但不必等于或大于任何其他原因”。专家组认为,从“一个”和“重要”语义看,第421节并没有违反第16条的规定。
解决了这个前提问题,专家组开始审查因果关系的三个方面,即进口轮胎与国产轮胎的竞争条件,进口增长与损害指标下降的关联性,对其他因素所造成损害的“非归因”分析。在逐一审查美国的做法之前,专家组首先论证了两个有关第16条的理解问题。一个是第16条是否要求调查机关分析竞争条件和关联性,另一个是第16条是否要求调查机关进行“非归因”分析。对于第一个问题,专家组认为,如果不分析竞争条件和关联性,就很难确定“重要原因”的存在。对于第二个问题,专家组发现,虽然双方在开始时存在根本性分歧,但到后来显然都认为应当进行某种形式的“非归因”分析。专家组认为,要想确定因果关系,就必须将进口快速增长所造成的损害,与其他因素所造成的损害区别开来。
(一)竞争条件
美国市场的轮胎分为三个等级。中国认为美国国产轮胎主要属于第一个等级,而中国轮胎主要属于第二、三等级,因此与二者只有微不足道的竞争。但专家组认为,在三个等级的轮胎之间,并没有明确的界限,而且涉案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的竞争程度虽然有所区别,但二者并非不同的轮胎,不能说其竞争是微不足道的。专家组认为,美国的结论并无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