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战——美国轮胎特保案专家组裁决的思路
杨国华
【关键词】美国轮胎特保案;专家组裁决
【全文】
2009年9月11日,美国总统宣布,对来自中国的客车和轻型卡车轮胎加征关税,第一年为35%,第二年为30%,第三年为25%。三天后,9月14日,中国将此措施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一年后,2010年9月24日,WTO专家组作出初步裁决,认为美国没有违反WTO义务。这就是“轮胎特保案”(United States-Measures Affecting Imports of Certain Passenger Vehicle and Light Truck Tyres from China, WT/DS399)。
“特保”是俗称,指的是《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6条“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此条规定,在特定情况下,WTO成员可以限制中国产品进口。这条规定类似于保障措施,但仅针对中国,是一种特殊保障措施,因此被俗称为“特保”。美国为了适用这一条款,在其国内法《1974年贸易法》中增加了相应的第421节;美国此番实施特保的国内法依据,就是该节。
一、本案的特殊性
本案中,中国主要质疑了美国调查机关“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进口快速增长”以及“快速增长的进口是实质性损害的一个重要原因”(即“因果关系”)这两个结论。此外,还涉及了第421节本身是否违法,措施是否过度和措施的时间是否过长等问题。
专家组在逐一审查这些问题之前,提到了本案的六大特殊性。
(一)此为“特保”首案,因此提出了WTO争端解决所没有遇到过的一些问题,包括“特保”与一般保障措施的关系问题。虽然“特保”将于2013年到期,但对其进行解释显然对于其他WTO成员是重要的。
(二)该措施是针对中国的,但由于其系统性的特征,会对非涉案轮胎的进口产生影响。
(三)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结论,并非所有委员全体一致作出,有两个委员对因果关系问题提出了不同意见。这就使得专家组能够对该委员会的结论进行非常详细的审查。
(四)申请“特保”调查的,是美国的一个工会,而不是通常的轮胎生产商。虽然保障措施是为了产业调整目的而采取的,但国内生产商表示不会进行任何产业调整。
(五)“实质性损害”并非本案争论点,因此本案的关键点是“因果关系”,而这一点由于调查期处于全球大规模经济衰退而变得复杂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