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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科技行为入罪之路径分析

  

  四是限度条件。对人类生存的根本利益造成了严重的威胁或者严重侵害了他人生命、健康权。首先,行为主体实施的生命科技行为所造成的威胁,属于对人类生存根本利益的威胁。在高风险的生命科技领域,其造成的威胁或损害对象的不特定性、侵害后果的难以被估测性,甚至有些危害可能超越了人类的认识能力,但无法改变的一点是,生命科技的研究与发展必须以促进人类的繁荣和安全为根本价值。即使根据被允许的危险的理论,被允许的危险也只能是为国家和社会带来重大利益,或为社会生活所必不可少,并且是在所含有的危险性并不是太大的情况,因此,对于对人类生存的根本利益有重大威胁的行为,不可能属于社会所允许的行为。以利用基因技术制造武器为例,一旦该类行为转化为现实,包括人类在内的整个生物圈都有可能面临灭顶之灾。对这类行为成立犯罪的标准前移,正是保护人类生存根本利益的需要。而对于其中的抽象危险结果,由于生命科技领域的专业性,在抽象危险结果与行为主体的行为之间条件关系建立的复杂性可想而知。基于此,可以借助公害犯罪所确立的疫学上的因果关系准则,即某一因素与相应疾病之间的关系,即使无法得到科学证明,只要根据统计和观察能够说明二者存在疫学上的高度盖然性时,即肯定条件关系成立。疫学上的因果准则,使刑法中因果关系的证明变得相对容易,有利于对该类生命科技犯罪的指控与定罪。


  

  其次,对他人生命、健康权的严重侵害。正当、合法的生命科技行为引发的生命科技犯罪,作为典型的业务过失犯罪,这也是必不可少的条件之一。依照传统的过失理论,如果从事生命科技行为的医疗、科研人员在明知其行为可能会产生危害后果的条件下,仍然对行为对象实施生命科技行为而造成危害后果的,该人员将难辞其咎。但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带有一定社会危险性的行业诸如医疗、交通、核试验等都产生和发展起来,在为社会生活带来了极大的进步和贡献的同时,也对传统的过失理论带来了一定的挑战。为了规范这些行为使之更好地适应社会生活,犯罪过失理论也产生了变化和发展。新的过失理论认为行为人的注意义务不仅包括结果预见义务而且包括结果避免义务。亦即,在高风险的生命科技领域,即使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有预见的可能性,但只要履行了必要的结果避免义务时,就不构成过失犯罪。从另一个角度来讲,也就是如果生命科技行为并未导致严重的危害后果,那么就不构成犯罪,刑法的介入便成为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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