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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科技行为入罪之路径分析

  

  二是主体条件。由生命科技活动的专业技术性所决定,实施生命科技犯罪的主体既包括不具备实施具体生命科技行为的资格证及许可证的医疗、科研人员,也包括具备一定资格证及许可证但不具备特定生命科技行为的资格证及许可证的医疗、科研人员及其他直接从事生命科技行为或与生命科技行为相关联的活动的自然人。另外,还包括掌握相关的技术、具备研究资金或完备试验设备的单位。{1}尤其需要指出的是,正是由于生命科技活动的专业技术性,生命科技犯罪一般都以单位具有或有条件具有实施这种犯罪所必须的科学知识、技术、设备或有关资料为前提条件,如克隆人、制造基因武器、从精神病人、罪犯或死者身上采摘器官等等,便都是如此。而且,单位实施的生命科技犯罪一般都具有较强的目的经济性,亦即单位犯罪通常都以谋求一定的经济利益为目的。以基因犯罪为例,制造基因武器或制造怪人、怪兽、怪物等,单位投入大量资金的目的也在于基因武器或怪人、怪兽、怪物背后所隐藏的经济收益。单位生命科技犯罪的目的经济性由此不难管见。


  

  三是必要条件。违反了生命科技研究或应用所必须遵守的基本伦理原则—尊重人的生命和尊严或者违反了生命科技行为的注意义务。首先,对生命科技研究或应用所必须遵守的基本伦理原则的违反。尊重人的生命和尊严是生命科技的研究和应用所必须遵守的基本伦理原则。生命科学技术要以不损伤人性、造福人类为最终目的,虽然科学研究遵循自由的原则,生命科学技术只能被用来满足人类的需要,而不是被用来满足人类的贪婪,更不是被用来奴役人、压迫人、迫害人。例如,人类基因组的研究和应用绝不能凌驾于对人的权利、对人的基本自由以及对人的尊严的尊重之上。再如,仅仅为了研究而创造人类胚胎或者创造人类与非人类的混种和嵌合体等。其次,对生命科技行为注意义务的违反。正当、合法的生命科技行为作为一种业务活动{4-6},由于刑法对业务行为注意义务的要求要高于对一般活动注意义务的要求,业务活动的行为人不仅要遵循一般人的善良注意,还要遵循业务活动当中的特殊规则,因此,从刑法学的角度,从事生命科技行为的各种医疗、科研人员也要遵循生命科技领域的特殊规则,具体来说:第一,医疗、科研人员具有谨慎的义务。医疗、科研人员实施具体的生命科技行为时应提高警觉,保持高度的谨慎,以认识行为的危险性并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这是对生命科技从业者注意义务的最基本要求。第二,医疗、科研人员具有诚实说明的义务。相关人员应向生命科技行为对象如实说明所采取的具体医疗或研究手段的效果、副作用等,尊重个人的选择自由和自主权,即知情同意原则。其中,既包括对个体自主决定权的尊重,也包括对生命科技行为对象在具体实施生命科技行为前必须获得的在法律或者规范意义上有效的同意,亦即,知情同意还存在着在某些情况下的不是自主行为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并没有有意义的授权。例如,当一个心智成熟的未成年人没有被法律赋予自主决定能力时,他们所做出的授权接受生命科技行为的意思表示,根据现行法是不具有同意的效果的。行为主体若违反了以上最基本的原则或注意义务,就成为构成生命科技犯罪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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