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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科技行为入罪之路径分析

  

  二、刑法介入之具体路径


  

  正如前文所言,生命科技领域作为高科技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风险性是它的内在属性,是生命科学技术发展的代价之一。生命科技行为尽管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却是整个社会进步所必不可少的,而立法者所做的,便是通过包括刑法在内的社会因素将其控制在“安全度”的风险之内。因此,即使生命科技行为发生了法益侵害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也应当被允许。根据被允许的危险理论,被允许的危险是指为达成某种有益于社会的行为,在其性质上常含有一定的侵害法益的危险,此种危险如在社会一般生活中被认为相当时,即应认为是可被容许的合法行为。{3}所以,对于在社会所允许的范围之内的危险,属于正当、合法的行为,而严重超出了社会所允许的危险,即造成不必要的法益侵害结果的危险,则属于犯罪行为。根据生命科技领域的具体情况,对构成生命科技犯罪的条件做以下初步探讨:


  

  一是前提条件。生命科技犯罪必须发生在生命科学技术活动中或与生命科技行为紧密相关联的活动过程中,这是生命科技行为构成犯罪的前提条件。生命科学技术活动,是指对生命活动的本质和规律的认识,并在认识的基础上改造、重组、优化生命的活动。其研究对象之一,便是人类作为生物体的自身,其最终目的不仅在于解开各种生命现象的秘密,更在于提高生命的质量、改善人类的生活及生存质量,并期待它们在防治疾病、提高营养水平、改善生活质量、满足生育需要、延长健康寿命等方面为人类带来更多的福利。亦即生命科学技术活动最终目的就是为了人类更好的生存和发展。而生命科技行为则是为了实现这一最终目的而从事的各种医疗、科研活动。生命科技犯罪是伴随着生命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以行为人具有或有条件具有实施这种犯罪所必须的科学知识、技术、设备或有关资料等为前提条件。而与生命科技行为相紧密相关联的活动,主要包括为实施生命科技行为创造条件,或者以生命科技行为所研究或应用的对象为犯罪对象的行为。以器官移植犯罪为例,器官移植犯罪不仅包括行为主体在器官移植的生命科技活动中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还包括为器官移植提供器官,而实施的人体器官买卖或走私人体器官的行为。以基因犯罪为例,基因犯罪不仅包括行为主体直接实施的非法采集、提供、使用精子、卵子、胚胎等人类基因物质的行为,还包括以营利或其他不正当的目的非法买卖、使用精子、卵子、胚胎等携带人体遗传基因物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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