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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科技行为入罪之路径分析

  

  (二)刑法介入之风险预防理念


  

  高风险作为现代社会的重要特征,除了人类对技术无节制的运用和人类对技术的不合理运用诱发的风险之外,技术本身的不确定性也会使其在应用中产生潜在风险。创新是技术进步的灵魂,技术要发展,必须不断创新。在技术创新过程中,有些技术是在人类科学理论正确指导下完成的,这种技术创新具有相对的确定性。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有一些技术人类还无法对其产生的后果进行准确预测。一方面,人类在进行技术研究时,往往是对自然界各个组成部分的单一研究,这种研究使我们有时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容易造成个别的正确性掩盖了整体的错误性。另一方面,由于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技术专家对自然规律的认识往往是不全面甚至是错误的,如果在此认识下改造自然,必然会产生潜在的风险。如克隆技术、试管婴儿技术、器官移植或器官再生生物技术等现代高新技术,都蕴含着许多不可预知的巨大社会风险。当然,风险虽是科学技术的内在属性,社会风险不可能完全从根本上消除,但却也可以通过对社会因素的控制将之控制在“安全度”的风险之内,这样才能使人类充分享受科学技术所带来的福利。由于生命科技犯罪可能带来的灾难性后果,刑法的介入,应当起到防范生命科技滥用从而避免其给人类社会带来严重灾难的基本作用。


  

  (三)刑法介入之保障生命科学健康发展理念


  

  风险作为科学技术的内在属性,具有不可避免性,生命科技的发展也不例外。伴随着生命科技的不断发展,也给立法者提出了一个尖锐的问题:如何对生命科技进行合理有效的规范和调整,在保障它高速发展的同时,把它带来的和即将带来的负面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这是任何一个国家的立法者都无法回避的问题。事实上,刑法在生命科技领域的介入,是为了促使社会理性地进行生命科学研究和合理利用生命科技成果,防止人们对生命科学技术滥用,以保障生命科学技术能够以理性的方式朝健康的方向发展;而绝不是为了束缚生命科学的正当研究与合理应用。


  

  刑法在介入生命科技领域时,必须将保障生命科学技术的健康发展作为自己首要目的。当今社会,高科技已经成为一个国家科技进步水平和生产力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成为左右国家经济和世界经济发展的关键所在。而现代生命科技作为高科技的一个领域,也同样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要保证生命科技的发展,首先要保障生命科学研究的科学研究自由权,亦即自由探索生命科学活动的自由。而刑法对该领域介入过多,无疑会干涉科学研究人员的科学研究自由权,妨碍生命科学技术的发展。但是,对生命科学探索的自由同时也要以造福人类、避免对人类造成伤害为限,对于在研究过程中或是在现代医学成果应用过程中滥用科学研究自由权的生命科技行为,则必须要运用刑法对该类行为加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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