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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

  

  (二)增加危害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罪


  

  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罪不仅包括直接侵害航空器的行为,还包括对机场上的人、未使用的航空器进行侵害的行为。而我国《刑法》对此却没有明确规定。所以,有必要借鉴国际公约的规定,通过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增设国家危害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罪。具体犯罪构成可以参考《蒙特利尔公约补充议定书》关于该罪的规定。


  

  (三)完善刑罚设置


  

  对于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罪刑罚的完善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第一,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将致人重伤和航空器严重毁损的行为排除出死刑的适用对象,仅规定劫持航空器致人死亡的,处死刑,致人重伤或者航空器严重毁损的,可以考虑适用无期徒刑。第二,扩大罚金刑的适用。一方面可以对某些在航空器上或者机场内实施的暴力危及航空安全的行为给予罚金处罚,特别是当这些暴力行为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时,可以只对行为人单处罚金;另一方面,对于以牟利为目的的危害航空安全的犯罪行为,在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时,只单处罚金;在导致人员和财产损失时,可以并处自由刑和罚金。[7]


【作者简介】
付强,《法学杂志》编辑。
【注释】王剑波:《惩治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问题研究》,载《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08年第1期。
赵秉志主编:《新编国际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54—257页。
王剑波:《惩治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问题研究》,载《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08年第1期;王作富主编:《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上)》,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107页。
谢望原、刘艳红:《论劫持航空器罪及其惩治》,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1期;高格:《定罪与量刑(上)》,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373页。
王作富主编:《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上)》,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版,第126页。
李恩慈主编:《特别刑法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52页。
孙运梁:《危害航空安全犯罪的惩治及其立法完善》,载《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201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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