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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人格物的确立及保护

  

  我国各地的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外国学者的一些研究[24]以及各国的立法、司法实践[25]都表明,随着社会的发展,民法实践和理论已经无法继续将之这类人格物继续放逐在法律理论和实践之外,完全交由司法基于个案裁量的方式来处理。前面引述的诸多涉及精神损害赔偿案例就表明,这类物自成一类,同样都具有人格象征意义或纪念意义,对特定的当事人具有特殊的价值。深入研究这类人格物,在司法实践中积累经验,不断深化对这类物的认识,建立科学系统的规范制度和保护措施,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作者简介】
冷传莉,贵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

相关案情,请看,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1999年第2辑(总第28辑),时事出版社,1999年,第82-86页。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1995年第1辑(总第11辑),第74-76页;2002年第2辑(总第40辑),第195-200页;以及祝铭山【主编】:《消费者权益纠纷(典型案例与法律适用)》(13),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
分别见于,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法院出版社,1993年第 3辑 (总第5辑 ),页83-86;1994年第 3辑 (总第9辑 ),页90-95;1996年第2辑(总第16辑),第97-101页;2000年第3辑(总第33辑),第110-118页;2003年第3辑(总第45辑),第167-171页。
关于人体器官可否作为“物”,有学者认为,人体的任何部分都不是民法上的物,故不论是完整的人体还是人体的一部分,均不是物,人不能随意处分自己的身体。但现代医学的发展,器官移植的进行,使得人体的某些器官可以作为一种财产来对待,如毛发、血液、眼角膜、内脏器官等在现代社会均可能赠与或出卖给需要它的人,也就成为一种特殊的财产。参见高富平著《物权法原论》(中),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第421页。
关于尸体是否“物”,民法学界有争议。胡长清曾比较全面的介绍了三种观点;并认为不是“物”,理由是与当时中国人的法律思想不合。请看,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54-155页;台湾黄立则出于死者死后的人格利益考量认为尸体是“人格者之残余”,请看,黄立:《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65页,但黄立也认为分离于身体的器官以及木乃伊为“物”。认为尸体是“物”的,请看,黄阳寿:《民法总则》,2003年,第188页;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78页。
毛德龙:“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的界定”,http://www.lawbook.com.cn/lw/lw_view.asp?no=4135,最后访问2006年4月20日。
对这一《解释》的权威性解读,请看,陈现杰:“解读《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载,李国光【主编】:《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民事卷(1997-2002)》,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第61-84页。
陈现杰:同上注,第74页。
例如,杨立新:“论侵害财产权中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检察》,2002年6期,第14页;刘晓纯:“论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6期,第93页;李永新、王建锁:“精神损害赔偿适用理论浅析”,《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05年2期,第26页;张明:“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几点思考”,《农村天地》,2005年12期,第18页。
芮沐:《民事法律行为理论之全部(民总债总合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页。
例如,杨立新:“论侵害财产权中精神损害赔偿“,同前注5;常鹏翱:“论物的损坏与精神损害赔偿的关联”,《法律科学》,2005年1期,第22-27页。
在外国,例如,基于这种人格财产的考量,美国联邦和各州的破产法都不允许债主触动破产者的某些“必要的”个人财产,例如,住房、汽车、衣物、首饰、乐器、职业或商业用品、退休金、残疾赔偿、抚恤金、失业金、人寿保险等;而所谓必要的往往包括了一些可能被视为多余的奢侈品。例如在In re Westhem 642 F. 2d 1139 (9th Cir. 1981)案中,一颗价值3000美元的钻石碑认为是必需品;在In re Perry, 6 B.R. 263 (Bankr. W.D. Va. 1980)案中,一件价值2500美元的貂皮大衣被人定位必需的衣物。在在某些州,得以豁免得还包括了破产者的祖传财产。请看,爱泼斯坦、尼克勒斯、怀特:《美国破产法》,韩长印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600-601页。法国的案例,可参见,常鹏翱:同上注,第24页。
魏振嬴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122—123页。
(美)罗伯特•P•墨杰斯、彼特•S•迈乃尔、马克•A•莱姆利、托马斯•M•乔德著《新技术时代的知识产权法》齐筠、张清、彭霞、尹雪梅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页。
(美)罗伯特•P•墨杰斯、彼特•S•迈乃尔、马克•A•莱姆利、托马斯•M•乔德著《新技术时代的知识产权法》齐筠、张清、彭霞、尹雪梅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页。
很少有学者探讨人格物这一问题,在极少的文献里,发现芮沐先生在讨论其他问题时提出了“人格物权”,认为“人格物权”即为广义的无形财产权。参见芮沐:《民事法律行为理论之全部(民总债总合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页。
关于黑格尔的财产理论见之于,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59页;可参看,Alan Ryan, “Hegel and Mastering the World,” Property and Political Theory, Blackwell, 1984, p.194.
(美)罗伯特•P•墨杰斯、彼特•S•迈乃尔、马克•A•莱姆利、托马斯•M•乔德著《新技术时代的知识产权法》齐筠、张清、彭霞、尹雪梅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页。
(美)罗伯特•P•墨杰斯、彼特•S•迈乃尔、马克•A•莱姆利、托马斯•M•乔德著《新技术时代的知识产权法》齐筠、张清、彭霞、尹雪梅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页。
《光绪年代祠堂今被收归国有 浙江温岭229位李氏族人状告政府》法制网,www.legaldaily.com.cn,2007年1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3031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30条、第31条的决定》。
《每年消失5%:谁在“蚕食”皖南古民居》新华网,http://news.tom.com,2006年09月30日 19时23分。
《解释》5条。许多研究者对此提出了质疑。请看,李巧玲:《再论精神损害赔偿的几个问题》,《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4年5期,第132页;李永新、王建锁:同前注,第26-27页;张明:同前注,第19页。有关这一问题的讨论,可参见:杨立新:《民商法理论争议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76-177页。
例如,Margaret Jane Radin, “Market-Inalienability,” Harvard Law Review, vol. 100 (1987) 1849。此外,这一点在知识产权法上特别明显。请看,Justin Hughes, “The Philosoph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Georgetown Law Journal, vol. 77 (1988) 350-353. 
例如,《奥地利民法典》第1331条规定被毁损之物是所有权的客体并属于权利人特别钟爱之物就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转引自,常鹏翱:同前注10,第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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