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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人格物的确立及保护

  

  第四,人格物一般具有唯一性,一旦毁损便不可逆转。哪怕是投入巨额的金钱也无法使其恢复原状。这样的特点使得这种对人格物的损害行为的后果显得极为严重,也自然给当事人带来无法填补的损害,与对普通财产损害存在极大不同。原因是人格物对特定当事人显得弥足珍贵,具有不可替代性,一旦毁损灭失,人格物上寄托的人格象征意义和纪念意义将无法用物质的方式加以恢复,使得这种损害成为一种不可愈合的伤害。因此,黑格尔指出,那些非常接近人格一端的物品受到损害,任何赔偿都不能达到“公平”。[15]


  

  第五,人格物体现了财产权与人格权的关系,实际是一种人身性财产权,具有独立价值。[16]首先,人格物是人格要素和财产利益两个因素的有机组合,实现了内容和形式的和谐统一,这就是本文冠之以“人格物”之名的缘由。其次,人格物能较好地统摄有形财产权与诸如人格利益、著作权和专利权等无形财产权的关系。第三,人格物的称谓在形式上较好地反映了该类型权利和物权与人格权的关系。


  

  三、人格物的范围


  

  人格物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是其范围究竟能涵括那些“物”。


  

  黑格尔认为财产是个体意志之体现、人格不可分割的一部分。[17]他进而指出,如果某人身体上的财产与人格的联系非常紧密,以至于不能被视为财产,那么他就是人格财产的最明显的案例,并且该财产是自身延续体的一部分。[18]对人格物的范围,玛格利特·简·拉丁曾提到诸如结婚戒指、肖像、传家宝或房屋等[19]。事实上,只要我们认真考察与分析,把握人格物所具有的特有属性,几乎在我们每个人的生活中都可以发现这类物。


  

  首先是与个人生活有关的结婚证、某些照片(个人的或合影)、婚戒或类似定情物;这类物与会同一个人的自我认同有关,失去这些物品会带来精神伤害,并且无法以类似的物品替换来减轻这一痛苦。


  

  其次是与家庭有关的某些祖传物品、祖坟、祠堂以及亲属的遗体等;这类物品不仅不可替代,而且在中国的特定文化中往往还不允许他人触动,具有某种神圣性。如浙江省温岭市新河镇雅雀村的229位李氏族人将温岭市政府告上法庭,理由是市政府的信访复议决定书侵害了李氏族人对修建于光绪年代的雅雀村李家祠堂的所有权,该祠堂应为李氏族人的祖遗房产。[20]与此相类似的还有一些宗教的或少数民族的圣物。


  

  第三类则出现得更晚,并不一定附着个人的强烈情感,但对于在一个日益陌生化的社会中证明自己特定的经历、成就并获得社会认同非常重要,例如某些奖状、奖章、证书等。如一位迁居外地的老人若是失去了他的奥林匹克奖牌或是军功章之类的物品,就不便向社会表明自己的身份,就会至少在一段时间内失去他本来可能享有的社会尊重;若是熟人、亲友去世了,那么这些证件或奖章之类的物品就可能是他向社会其他人证明自己的唯一证据。在特定情况下,甚至护照、学位证书等也可能变成这类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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