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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学:从立法论向解释论的转变

  

  任何一个人——假如他是人而不是神的话——都不是先知。尽管我们在侵权责任法立法进程开始之前就有一些相关的知识和见解甚至可能比他人的相关知识多一些、比他人的相关见解深刻全面一些。但是我相信,无论是我们三人,还是其他参与过侵权责任法立法进程的学者、官员,都从这一进程中学到了新的知识,增长了见识和才能。就我个人的体会而言,也许更深一点:我认为有这样的机会参与这一立法进程,是人生的一个亮点。这对我来说很稀罕;而对于王利明教授和杨立新教授来说也许不太稀罕,因为他们有许多亮点,已经辉煌了,而且还要进一步辉煌啊。


  

  作为学者,没有理由为参与这样一部法律的起草或者某些观点被采纳而洋洋得意吧?用郎中以中药治病来做比方,就可以悟出其中的道理:在参与立法的进程中,一个学者好比其中的一味药,一副药由多味药构成。郎中开出这副药,嘱以煎法,辅以饮食与心疗,使得患者痊愈。不是某一味药(尽管它是人参)起了作用,而是郎中的医术起了作用。此等道理,路人皆知。


  

  于是乎,我们不沉湎于立法中的种种,而是尽力准确解读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试图为其正确实施作出自己的贡献。进而,破除“法典出,法学消亡”的魔咒。这里发表的三篇文章都是有关侵权责任法理解和适用话题的。王利明教授高屋建瓴把握全局。其文章对侵权责任法保护的范围进行了讨论,进路是对该法第2条第2款进行解释,得出的结论是:我国侵权责任法保护的范围具有全面性、特定性与开放性三个特征。这也可能是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特征之所在。


  

  杨立新教授的文章对侵权责任法第7章有关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进行了全面的评述,总结了其中的成功经验和不足之处。其中有关通过司法解释弥补法律规定缺陷的建议是中肯和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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