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学:从立法论向解释论的转变
张新宝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学;立法论;解释论;转变
【全文】
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该法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这一法律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作为民商法学一个分支的侵权责任法学使命的重大转变:从立法论向解释论的转变。
回顾侵权责任法立法进程的八年光阴,良多感慨:我们参与了,我们贡献了,我们争论了,我们进步了。王利明教授、杨立新教授和我本人,是全程参与这一立法进程的为数不多的学者。有人戏称,侵权责任法立法是两个“人大”(即全国人大和人民大学)与两个姓王的人(负责侵权责任法立法工作的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与王利明教授)主导的。尽管我不同意这样的说法——因为立法是国家行为而非个人或者研究机构的行为,尽管有些学者参与多一些贡献大一些但是立法成果应当被认为是众多参与者共同智慧的结晶——但我们三人的参与度确是不同寻常的广泛和深刻;而在其中,王利明教授发挥了更重要的作用。
2002年以来,我们分别组织起草了侵权责任法学者建议稿,这些建议稿的出版和提交立法部门,无疑为侵权责任法的起草提供了有价值的建议和方案。今天阅读作为法律文本的侵权责任法,可以轻松地见到三个建议稿以及这一期间我们的文章中各种解决方案和建议的影子。当然,也有些别人的影子。
杨立新教授说,我们三人对侵权责任法的许多见解是“君子和而不同”。这是讲的我们在立法进程中的争论。严格说来,我们有关侵权责任法立法的观点,同者居多,争论毕竟是少数。“同”的容易被忽视,“不同”的则会被重视甚至被夸大,故而显得不同的的很多,争论乃至“吵架”很多。不过,我们之间的有些学术观点的对立是不可调和的,比如有关死亡赔偿金的标准、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后果承担等。所幸的是,立法进程并不因为我们的争论而裹足不前,而相反它却在不断的争论声浪中找到了利益平衡点并建构了大家都觉得“胜利”也都不够满意的制度:这就是立法——绝对不是解一道算术题——各种利益、学术观点、乃至政治诉求冲突、协调的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