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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改革的成功与不足

【作者简介】
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参见杨立新:《中国医疗损害责任制度改革》,《法学研究》2009年第4期。
关于三个双轨制构成的二元化的医疗损害救济制度的分析,请参见杨立新:《中国医疗损害责任制度改革》,《法学研究》2009年第4期。
关于医疗损害责任概念的研究,请参见杨立新:《医疗损害责任概念研究》,《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3期。
杨立新:《医疗损害责任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20页以下。
陈忠五:《法国法上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载《医疗过失举证责任之比较》,元照出版公司2008年版,第139~144页。
该条文没有规定缺陷医疗产品销售者为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主体。
陈忠五:《法国法上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载《医疗过失举证责任之比较》,元照出版公司2008年版,第139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8项规定,医疗侵权纠纷案件实行过错推定,有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
杨立新:《医疗损害责任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65~66页。
张新宝:《大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过失认定》,载《医疗过失举证责任责任之比较》,元照图书出版公司2008年版,第93页。
陈忠五:《法国法上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载《医疗过失举证责任之比较》,元照图书出版公司2008年版,第125页。
参见朱柏松:《论日本医疗过失之举证责任》,载《医疗过失举证责任责任之比较》,元照图书出版公司2008年版,第23页。
这里说的是我的观点,但王胜明、王利明等学者认为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参见王胜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149页;王利明等:《中国侵权责任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490页。
王胜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290页。
侵权责任法》第14条第2款规定:“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刘鑫主编:《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条文深度解读与案例剖析》,人民军医出版社2010年版,第19~20页。
参见詹森林:《德国医疗过失举证责任之研究》,载《医疗过失举证责任之研究》,元照图书出版公司2008年版,第56页。
日本
陈聪富:《美国医疗过失举证责任之研究》,载《医疗过失举证责任之比较》,元照图书出版公司2008年版,第162页。
参见杨立新:《医疗损害责任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10页。
参见沈冠伶:《民事诉讼证据法与武器平等原则》,元照图书出版公司2007年版,第92页。
王胜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483~484页。
杨立新:《中国医疗损害责任制度改革》,《法学研究》2009年第4期。
参见王胜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290页。
王胜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284页。
参见曾淑瑜:《医疗过失与因果关系》,台北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7年版,第350页。
以上意见参见杨立新:《中国医疗损害责任制度改革》,《法学研究》2009年第4期。
对此,可以参见杨立新:《医疗过失损害赔偿责任的适当限制原则》,《政法论丛》2008年第6期。
对此可以借鉴美国加州医疗损害赔偿改革法关于禁止同一来源规则适用的做法。参见杨立新:《医疗侵权法律与适用》,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32页以下。
这一部分意见,参见杨立新:《中国医疗损害责任制度改革》,《法学研究》2009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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