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监督:司法改革的合法途径
夏敏
【关键词】合法性;司法改革;人大监督
【全文】
, 早在十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时任上海社会科学院院长的尹继佐等30名代表和时任吉林省检察院检察长的索维东等35名代表就分别提出议案,呼吁在全国人大设立司法改革委员会,以规范司法改革,推动司法改革向纵深发展。此后几乎每次两会,都有代表提出类似议案。[1]其实,早在2003年5月,以中央政法委书记为组长的中央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就已经成立,该领导小组由公检法司及相关部委的领导参加,并在政法委内设办公室,负责具体的工作。但是,由于司法改革方案基本都是公检法司等职能部门自已设计,不可避免地带有部门利益特征,因此由政法委主导的中央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实际上主要还是在协调各相关部门的权力与利益,在具体的司法改革推进方面,形式上主要还是政策动员型。再加之人大对司法改革的监督也基本限于事后监督,在设计、实施过程中往往缺位,所以改革本身及成果难以及时用合法的形式制度化、法律化,造成司法改革在相关部门的探索尝试随意性过大,各自为政、相互冲突、反反复复、朝令夕改的情况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对司法部门的一些做法难以获得相对稳定的预期,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根据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宪法的内在要求,在人大设立司法改革委员会对司法改革的过程行使完整的监督权不仅必要,而且也最为科学。那么,在目前人大还没有如此机构设置的情况下,人大在司法改革的监督方面能否有所作为呢?答案是肯定的。
一、司法改革合法性监督的缺失
合法性监督的缺失,是我国司法改革从一开始就难以回避的突出问题。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在法律实施层面感觉最不适应的就是司法,因为实务层面所适用的法律大多都还是计划经济时代留下来的,有些已严重滞后。由于国家大的体制处在改革之中,社会整体都处于快速转型的动态过程,立法机制本身也存在时代发展的适应性问题,许多新问题、新情况均是第一次面对,没有经验可以借鉴,立法层面不可能迅速回应时代的需求。而社会矛盾在不断积累并发生变化,司法却必须及时回应,一个一个具体地去处理和解决纠纷、矛盾。比如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就不能因为无实体法可依而对依程序法提起诉讼的案件不予裁判,也不能因为案件的增多为追求审判的效率而不按程序法的要求办案,更不能放弃司法公正的标准而胡审乱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