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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其刑事对策

  

  另外,舆论监督缺乏一种应有的力度,新闻媒体中工作人员法学科班出身者甚少,他们往往以“无冕之王”的身份恣意报道或不敢且不能报道有关腐败问题,实不利于有效控制职务犯罪。


  

  (四)普遍的领导选拔制度是职务犯罪的条件


  

  我国长期以来采取干部选拔制度,而非西方的普遍选举制度。何谓“拔”?从力的方向上而言,自上而下用力,选出干部。何谓“选举”?举者,从力的方向上来看,是由下至上,而且举者要比拔者辛苦得多。干部选拔制度导致的结果是下级对上有唯唯诺诺,大走上层路线。否则,上级领导干部根本不知道你是何方神圣,你焉能在政治上取得进步?而通过选举才当上干部者,是由民众合力举之方能走上领导岗位。选举由民众所进行,被选举人能否当选也是由民众所决定。选拔制度所导致的恶果便是天下人才济济,只要不为用者所知,就难得其用。为避免自己默默无闻于芸芸众生中,就不得不挖空心思取得领导的赏识。当上领导后,仍然要对自己的提拔者感恩戴德,唯其命是从,从而导致中国“人存政举,人亡政息”之恶果。在领导选拔制度下,民众的命运只能靠“贤者清官”去掌握,而不能由民众们自己掌握。被选拔之人不是由民众选举,对谁负责,对谁效忠?拔者与被拔者是否会结党营私,朋比为奸?答案不言自明。难怪职务犯罪者一抓就是“一窝”,一抓就是“一串”。


  

  公开选举,则能够避免“怀才不遇”之悲剧的上演。同时,为防止选举流于形式,必须采取差额选举,竞选者必须宣布其施政纲领,其人品、才能和政绩也必须为广大选民所详知。“为防止已经当选的执政者背信弃义,擅自改变自己在竞选时所宣布的施政纲领,将国家引向灾难,执政者的权力就不能无限制,其任期就必须有严格的限制。”(注:参见鲁篙岳著:《慎刑宪点评》,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69页。)值得庆贺的是,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已经认识到了选拔制度的缺陷性,在各个机关内部采取了选拔与民主测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领导干部的任免。


  

  职务犯罪的原因不仅仅包括上述四方面的内容,而且还有其他诸多因素。比如法律制度的不完备以及中国当前还无法做到高薪养廉等等因素。但是,我们认为,上述四方面的原因是职务犯罪最主要的因素。


  

  三、职务犯罪的刑事对策


  

  正如近代学派的代表人物李斯特所说:“最好的社会政策,也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我们认为,预防和控制职务犯罪仅凭刑事政策是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尽管社会政策是预防和控制职务犯罪的根本对策,却是“软”对象,在短时期内很难奏效。刑事法律却是对付职务犯罪最有力的武器,属于“硬”对策。本文拟从职务犯罪的刑事对策概览、严密职务犯罪的刑事法网以及加强职务犯罪的刑事司法三方面加以探究。


  

  (一)职务犯罪刑事对策概览


  

  为了有效地打击职务犯罪,各个国家或地区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都采取了一定的法律制度给予处罚。如人类社会较早的《萨利克法典》第57条(关于审判员)规定:(注:参见《世界著名法典汉译丛书》编委会:《萨利克法典》,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6页。)1、如果在出席司法会议,审理两人间的诉讼的裁判员中有人拒绝讲法律。那么,告诉人应该提示他们说:“这里,我请你们依照萨利克法律判决。”如果他们拒绝讲法律,那么,这些审判员中七人,在日落之前,应罚付一百二十银币,折合三金币。2、如果他们还是不肯讲法律,也不在指定期限负责缴付三金币,他们应罚付六面银币,折合十五金币。3、如果那些审判员还是不依法律来审讯,那么那个被他们所判决的人应控告他们。如果能够证明他们确是不依法审判,其中每人应罚付六百银币,折合十五金币。《汉漠拉比法典》第5条对于法官的职务性犯罪也做出了具体规定:(注:参见《世界著名法典汉译丛书》编委会:《汉谟拉比法典》,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2页。)倘法官审理论案,作出判决,提出正式判决书,而后来又变更其判决,则应揭发其擅改之罪行,之以相当于原案中之起诉金额的十二倍罚金,该法官之高位应从审判会议中撤消,不得再置身于法官之列,出席审判。《十二铜表法》第九表公共法第3条为:(注:参见《世界著名法典汉译丛书》编委会:《十二铜表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7页。)一个审判官或仲裁官,受命于出庭辩论时(审读案件),而他们被揭穿在(这个)案件中接受金钱贿赂,如果以死刑来惩处他们,难道你认为法令是严厉的吗?


  

  中国古代对职务犯罪的打击更是不绝于史,从奴隶社会的“贪以败官为黑”到所规定的《犯赃》与《职制》都属于有关职务犯罪的规定。早在商朝时期,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官员治罪条例——《伊训》就孕育而生了。其中所规定的“三风十愆”,即“敢有恒舞于宫,酣歌于室,时谓巫风;敢有殉于货色,恒于游败,时谓淫风;敢有侮圣言,远耆德,比顽童,时谓乱风。惟兹三风十衍,卿士有于一身,家必表。邦君有于一身,国必亡。臣下不匡,其刑墨,具训于蒙土。”(注:参见《尚书·伊训》。作者注:“三风”即三类犯罪,“十愆”即十种犯罪。主要是反对三种不正之风,打击十种职务犯罪。“十愆”包括在宫廷内昼夜歌舞的;在官邸内酗酒的;收受贿赂的;贪恋女色的;一贯游山玩水的;一贯打猎钓鱼的;背离先王遗训,天子诏谕的:拒不接受忠言直谏的;疏远年高有德之士的;亲近娈童的十种职务犯罪。)随着时代的进步,我国古代形成了较完备的打击职务犯罪的刑事对策:从刑事立法上,规定专章《受赃》及《职制》;从刑事司法上,对职务犯罪者严惩不贷,而且规定连带责任。比如:唐律规定,监临官对家人向本官所部收受、借贷、役使、卖买有剩利等行为的,除依律断处外,监临官不论知情与否,都要负连带责任。”(注:参见高绍先著:《中国刑法史精要》,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0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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