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根深蒂固的特权思想及淡薄的法治观念是职务犯罪的内部原因
“几千年的封建传统文化致使许多人‘官本位’思想严重,青睬特权轻视平等权。”(注:参见莫洪宪、王明星:《董必武刑事司法政策思想之探讨》,载于《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2002年年会论文集》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2002年印,第322页。)严格地讲,我们认为,在新中国成立以前,中国从来都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平等观念。尽管封建社会中有”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以及”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说法,这些说法也表达了民众希望法律上平等的心理,而实际上卿相将军的上司却能逍遥于法网之外,“王子之父”又有何法可管?平等理应是任何人都被同等地对待,任何人都没有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八议”,(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勤、议功、议贵、议宾)、“官当(以官抵罪)”、“先请”(古代官员犯罪,先请,经许可而后方能治之)等对于官吏的特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封建社会,致使当今诸多职务犯罪者特权思想严重。在查处贪污、受贿案件方面,检察机关在立案时,有时需要“上请”,否则便被冠以“无组织、无纪律”之恶名。这些都是封建特权思想在现代社会的流毒。
有些公务人员不以为人民谋福利为己任,反而处处谋取私利。特权思想在这些人心目中根深蒂固,身处一定的级别,就一定要享受相应的待遇。对于下级及朋友平时的“孝敬”自然安然享受,从而致使腐败问题愈演愈烈。
另外,法治观念淡薄也是职务犯罪的内因之一。所谓法治,就是指法律至上,一切依靠法律来办事。现阶段我们仍处于从人治向法治过渡的阶段。而在西方国家,法律至上的观念深入人心。例如,西方哲学之父苏格拉底(Socrates)晚年被指控犯有对宗教不虔诚以及蛊惑青年之罪(其实他是被政适度所陷),被判处死刑。在有机会逃跑的情况下,他却坚信法律是至高无上的,坚持公民必须守法,从而坦然付出生命的代价,接受司法的制裁。而大致同时期的孟子在对其弟子桃应假设舜之父瞽瞍杀人,舜与皋陶如何处之时,却有孟子与桃应如下的对话:(注:参见《孟子·尽心章句上》。)桃应问曰:“舜为天子,瞽瞍杀人,则如之何?”孟子曰:“执之而已矣。”然则舜不禁与?曰:“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然则舜如之何?曰:“舜视弃天下犹弃蔽屣也。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所然,乐而忘天下。”在法律与人伦哪个重要的选择中,西洋人所选择的是法律至上,而国人则奉人伦礼法为顶礼膜拜之神物。正如有的学者所说:“在以礼为主,礼法结合的法律思想指导下,中华法系里包含了根深蒂固的等级特权观念。”(注:参见郭成伟主编:《中华法系精神》,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76页。)更有学者指出:(注:参见范忠信著:《信法为真》,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25页。)洋人多“法呆子”,而在中国很少看到这样的“法呆子”。法官呆于法条者则被同僚视为怪物,民众呆于法条者亦被人们视为“傻冒”。“大体上,西方文化确实显现出一种择‘法’固执的倾向。在争端出现的时候,西方人倾向于优先做法律思考,最后也倾向于服从法律的仲裁……在传统中国社会里,我们所看到的是人们漠视法律。人们在行为前,通常不考虑是不是违法,就姑妄去做,等到发生问题了,也不习惯诉诸法律的裁决,而选择(或者被选择)由族长、长官和老师来出面调解。至于调解时所引用的规范,事实上不参考法律,而大量地运用伦理道德和政策”。(注:参见周天玮著:《法治理想国》,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57页。)
时至今日,遇到违法犯罪之事,国人大声疾呼的不是“还有没有法律”,而是“还有没有王法。”可见,“王”者统治的观念、特权思想及法治观念淡漠等恶劣的流毒影响有多深。
(三)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是职务犯罪的外部因素
正如英国历史学家艾克顿所称:“权力倾向于腐败,绝对的权力倾向于绝对的腐败。”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是我国职务犯罪的外部因素。一位朋友曾经形象地告诉我们:他父亲年轻时很爱赌博,而且逢赌必输。输钱之后,没有文化的父亲总要殴打妻子和孩子以发泄心中怒火。初始阶段,孩子太小,与其父亲无法抗衡;等到了初中阶段,孩子逐渐成长,其父亲已不敢轻易动辄修理他,但骂他则是家常便饭;等孩子上高中时,随着身高的增长,知识的增加,父亲已不敢轻易骂他了,但遇到不顺心之事时,父亲常常用眼睛瞪他;等他上大学时,其父亲遇到烦心之事,连瞪也不敢了,只有独自烦闷了。从动辄打孩子到怒目相视也不敢,何也?究其原因在于儿子幼小时,其力量无法与父亲抗衡,只有逆来顺受,任父“宰割”;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儿子力量一天比一天强大,父亲则一天比一天衰老,二者力量最终足以抗衡,致使父亲不得不收敛自己的恣意。父子关系尚且如此,何况被赋予诸多权力的公务人员?
“尽管我国设置了诸多的权力监督机构,如人大的监督、政协的监督、执政党内的纪检监督、政府内部的监察部门的监督以及专门的检察机关的监督等,监督机构之多,在世界上都是鲜见的,但是由于体制没有理顺,致使监督机制不畅、监督效能不高,某些地方的监督机构甚至形同虚设。”(注:参见储槐植、冯卫国:《略论职务犯罪及其控制方略》,载于《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0年第3期。)目前,我国的领导体制存在权力过分集中的弊端;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在单位中往往“一言九鼎”,无人敢于向其提出不同意见。“烟草大王”褚时健在落入法网时曾说,要是党内民主生活能够正常进行,他也不致于会沦落到“阶下囚”之地步。近年来,执纪腐败的问题已经引起了学界的关注,对于党的执纪部门而言,”只有它有权监督查处别人或者别的单位,而别人或别的单位均无权去监督它。当然,并不是说它绝对不受制约。从理论上说,它应当受同级党委或者上级党委执纪部门的监督。但是,这种监督机制仍然是一种内部监督。而我们知道,一个健全的监督机制仅仅靠内部监督是完全不够的。“(注:参见阮方民:《纪检工作人员执纪中职务犯罪研究》,载于《法学》1999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