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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权平等与身份限制

  

  三、“公众人物”人格权限制理论之检讨


  

  “公众人物”一词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对其人格权限制的考虑,而对“公众人物”人格权(包括名誉、隐私等具体人格权)进行限制的理论,学界并无统一的认识,综合来看主要有公共利益说、公众兴趣说和利益衡量分析说等。


  

  (一)公共利益说


  

  公共利益说认为,“公众人物”的事业往往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特别是“政治公众人物”对公共事务负有责任,其财产、言行品德等个人信息与个人活动往往关系到公共利益,“可以说公众人物的事业不仅是他们自己的,也是社会的、公众的,公众有权了解他们的事业及与他们事业有关的个人情况”。[12]


  

  然而笔者认为,公共利益与其说是对“公众人物”人格进行限制的基础,不如说它本身就是行使权利的界限。尽管学界对公共利益的理解始终存在很大的差别,但是,将“公共利益”作为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基础已是各国法律之通例。[13]由于个人是社会中的人,当一项道德权利上升为法律权利时,本身就为自己设定了一个自然边界,以维护权利自身得以存在的秩序,而公共利益则意味着“在分配和行使个人权利时绝不可以超越的外部界限”。[14]因此“公共利益的限制”是权利的应有之义,是权利按照其本性本来就不应该达到的地方。


  

  所以,公共利益可以构成对任何一项私权利“克减”的内在理由,其针对的主体是在法律上享有权利的任何一个人。无论是普通人还是“公众人物”,其私权利均应以“公共利益”为界,只不过与普通人相比,“公众人物”或许更多地与公共利益相关,但其享有的以公共利益为界的权利并无二致,“我们可以用涉入‘公共事物’的程度来界定公众人物的‘公共的’一面,来决定对其保障的多寡,但不应把公众人物认为是不同于一般人的另一种人。”[8]因此以“公共利益限制”对“公众人物”和一般私人个人进行划分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公共利益限制亦不足以成为对“公众人物”人格权进行特别限制的理由。


  

  (二)公众合理兴趣说


  

  “公众合理兴趣”有人亦称“正当的公共关切”或“新闻价值”。(张新宝认为,新闻价值和公众的合理兴趣不是两个能够相互区别开的标准,而是同一事物的两个方面。凡是有新闻价值的,必定为公众感兴趣的事物,反亦依然。(参见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4:99.))它是指公众基于合理的愿望,有权要求知悉的情形。该说于美国的“西迪斯诉F·R出版公司(SidisV.F.R.Publishingcorp.)”一案中被首创。[16]美国学者认为,发表“公众人物”及其与公众兴趣相关的事务的真实情况,是法律许可的,这一规则在美国已得到公认。[16]国内亦有学者认为,如果符合新闻价值和公众利益这两个要求,即使披露的是与社会无关的个人情况,也不构成侵权。[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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