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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的法律类型化研究

  

  综合上述学者的论述可见,法律概念的意涵应当结合其所处规范的目的来确定,而公共利益也是法律概念。因此,探讨公共利益的法律内涵,应当从公共利益在法律中的规范目的出发,进行类型化研究。


  

  (二)基于规范目的标准的公共利益的法律类型


  

  通过对不同部门法中“公共利益”概念的语义分析,可以发现作为法律概念的“公共利益”主要具有以下规范目的:第一,作为一部法律的立法宗旨。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第1条立法宗旨中有关公共利益的规定。第二,作为公权力行使的正当依据。例如,财产征收立法中的公共利益是行政权行使的正当依据。第三,作为私权利的界限。例如,契约自由、隐私权立法中的公共利益,是契约自由与隐私权的边界。第四,作为法律保护的客体。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下简称《公益事业捐赠法》)第3条规定的公共利益就是该法保护的客体。由此,我们可以将“公共利益”分为立法目的型、权力依据型、权利界限型和法律客体型等四种类型,以下分述之:


  

  第一,立法目的型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一词经常作为一部法律的立法宗旨出现,成为该部法律的基本理念之一,如前述法律在第1条的规定。作为立法目的型的公共利益,其在法律文本中的基本句式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制定本法。”在立法宗旨的条文表述中,与“公共利益”一词并列的其他词汇包括:“国家利益”、“社会秩序”、“社会经济秩序”。作为立法宗旨的“公共利益”属于法律价值层面的概念,与正义相关,因而有必要维持抽象的表达。此种类型“公共利益”的法制化不是通过法律规则而具体化,而是通过该部法律的整体制度设计来保证其实现。


  

  第二,权力依据型公共利益。“公共利益”的第二种规范目的是作为公权力行使的正当性依据之一。例如,行政征收征用权又称公益征收权,其行使的目的性要件就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具体法律条文中,权力依据型公共利益的典型句式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做……行为”。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49条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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