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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战——欧盟紧固件反倾销案专家组裁决的思路

挑战——欧盟紧固件反倾销案专家组裁决的思路


杨国华


【关键词】欧盟紧固件反倾销案;专家组裁决
【全文】
  

  欧盟反倾销基本法(Council Regulation (EC) No. 384/96)规定,对于涉及“非市场经济”(non-market economy)的反倾销调查,生产商要首先进行市场经济测试(market economy test),以便欧委会决定是否考虑将这些生产商的国内价格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如果生产商通过了这一测试,正常价值就依据其国内价格,并且用于和正常价值进行比较的出口价格也以其出口价格为依据。此时,该生产商的待遇,就与来自市场经济国家的生产商完全相同了。


  

  具体而言,该生产商应当向欧委会证明,自己具备市场经济条件(market conditions prevail)。基本法规定了市场经济条件的5条标准:公司关于价格、成本和投入的决定,是否没有收到政府的重大干预;公司是否有符合相关国际标准的会计记录;公司的生产成本或财务状况是否受到非市场经济制度的干扰;公司是否适用破产法和财产法;汇率换算是否依据市场汇率进行。


  

  如果生产商没有通过市场经济测试,欧委会在确定正常价值时,就不会考虑其国内价格,而是采用其他方法(一般使用替代国的价格)。但在这种情况下,生产商还可以申请进行“单独待遇测试(individual treatment test)。如果通过了这一测试,欧委会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就可以使用其出口价格与采用替代国方法所得到的正常价值进行比较,从而获得单独税率。但如果没有通过测试,该生产商则要被适用全国统一税率(country-wide duty rate),而这个税率是通过以下方法比较出来的:一边是替代国方法得到的正常价值,另一边是非市场经济生产商的平均出口价格。测试也有5条标准:对于全部或部分外资公司或合资企业,生产商可以自由收回资本和利润;可以自由制订出口价格和数量,以及销售条件和条款;多数股份属于私人,而董事会或拥有关键管理职位的政府官员居于少数,或者能够证明公司独立于政府干预;汇率换算是依据市场汇率进行的;如果单个生产商被给予分别税率,政府干预不至于构成规避措施。


  

  反倾销基本法并没有给何为“非市场经济”下一个明确的定义,但在其他法律文件中,有一份“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而中国就在这个名单之内。[1]因此,多年以来,中国生产商向欧盟出口产品,如果受到了反倾销调查,要想获得与“市场经济国家”生产商的同等待遇,就必须证明自己“具备市场经济条件”,而如果未获欧委会认可,则必须证明符合“单独待遇”的条件,才能获得单独税率,否则就只能被征收适用于中国所有出口商的统一反倾销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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