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引渡
引渡是指不同国家相互根据请求将在本国境内发现的、在对方国家受到刑事追诉或已被判处刑罚的人移交给请求国,以便对其提起刑事诉讼或执行刑罚的合作。引渡与诉讼移管是两种逆向的刑事司法协助形式。在引渡问题上,一事不再理是其所遵循的原则之一。在某些情形中,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可作出拒绝引渡的决定。这些情形有(1)在收到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国司法机关已经对被请求引渡人就同一犯罪作出终局裁决或有关的刑事诉讼已经终止;(2)被请求国对于引渡请求所列举的犯罪也拥有管辖权,并且正准备对被请求引渡人提起刑事诉讼;(3)被请求国正在对被请求引渡人就同一犯罪进行刑事诉讼;(4)在被请求国作出并且通知同意引渡的决定后,请求国无正当理由而在法定期限内未接收被请求引渡人(这将视为自动放弃引渡请求),并且在被请求国因上述不接收行为而决定开释被请求引渡人后,再次针对同一人并且就同一犯罪提出引渡请求。[8]《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引渡条约》、1990年《引渡示范条约》中就有因一事不再理拒绝引渡的规定。
4.外国法院刑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对外国法院刑事判决的态度有积极承认和消极承认两种。消极承认是指外国确定的刑事判决不制约本国刑罚权的实现,这与一事不再理原则就产生了矛盾。采取消极承认的有日本、奥地利等国家,我国也采取了消极承认,我国《刑法》第10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
在刑事审判领域贯彻一事不再理原则上要求对刑事判决采取积极承认的态度。1974年生效的《关于刑事判决的国际效力的欧洲公约》第11条规定:”当判刑国已经请求执行判决时,它可以不再开始执行该请求所涉及的制裁。“该公约第三部分第一节明确规定了一事不再罚的规则。欧洲刑事判决被判之人如果已被释放;或所受制裁已经全部执行或正在执行,或制裁的全部或未执行部分已被赦免或大赦等情况下,被判之人不得因同一行为再另一缔约国被起诉、判刑或执行制裁。国际刑事法院建立后,判决承认的对象也就相应扩大了。
5.外国被判刑人的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