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一事不再理原则在国际刑事领域的适用
李慧
【摘要】“一事不再理”是国际刑事领域普遍适用的一个诉讼规则。作为价值权衡的产物,其涉及到人权、主权、司法效率等多重价值。本原则归根到底解决的是一个管辖权的问题。其在国际适用中主要体现在管辖权争议,国际法庭及国际刑事法院的适用,以及国际司法协助等很多方面。
【关键词】一事不再理;价值;适用;管辖权
【全文】
“一事不再理(拉丁文为non bis idem)”,又称“一事不二罚”,源于占罗马法,是一项古老的诉讼原则。其最初含义为法院对一个案件不作两次以上的处罚。这与古罗马共和国时期的一审终审制是相对应的,即法院依照固有的“程式”和步骤对案件作出判决后,该判决即产生“既判力”,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法院不得进行二次审判。这里的既判力(拉丁文为res judicataest)是指判决的确定性和约束力,“既判的事实,即为真实”。古罗马盛行严格强调法律形式主义的程式沂讼制度,这一原则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
一、继承一事不再理原则
大陆法系在刑事程序中承继了古罗马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衣钵。英美法系则将这一原则表述为“禁止双重归罪”或“不受双重危险(double jeopardy)”,也即被告人不得因同一罪行受两次起诉、审判和科刑。如美国联邦刑法典规定“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罪行而两次受到生命或身体上的危险”。
两法系的价值观念、立法传统、文化背景的不同导致在对待这一原则上存在一些差异。大陆法系从司法机关角度出发,强调判决既判力,经裁判确定的同一诉讼案件(既同一被告之同一起诉事实)不得再度成为另一审判程序之客体。刑事审判终结,判决已发生效力是本原则适用的前提。英美法系则从人权角度出发,强调被告人实体权益不得因同一行为受两次危险,法庭(尤其是陪审团)的刑事裁判一旦作出,无论是否产生法律效力,控辩双方在上诉和申请再审方面均要受到该原则的限制。因此本原则在英美法系要比大陆法系适用更宽泛,不仅在终结阶段,在刑事审判过程中亦可适用。[1]同时英美法系侧重“正当程序”的传统也使其对本原则的贯彻更为彻底。
大陆和英美法系在相互融合过程中,一些程序性原则也在向国际化方向发展,一事不再理就是其中之一。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已将其确认为各国必须遵守的一个最低限度准则,规定被宣告确定判决的行为不得再次起诉和审判。这一规定吸收了两法系的共同部分,针对的是刑事程序终结之后的终局裁决,但其实在国际刑事领域具体的司法协助与合作中,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要远比该规定更为宽泛和彻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