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结语
我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三审稿)》明确规定了人身权侵权的获益赔偿制度,实乃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一次创新和突破。事实上,具有财产性的人身权受侵犯时的获益赔偿合乎侵权法的威慑功能和权利保护的目标,具有正当性。获益赔偿具有不同于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获益赔偿主要强调加害人获益、加害人的恶意以及只有在获益大于损害时的适用,而且获益的计算比较复杂同时也有独特的适用范围。上述研究表明,《侵权责任法草案(三审稿)》第20条依然是不成熟、不完整的,希望最终在通过《侵权责任法》时能够弥补上述缺憾,毕竟问题不能都交给司法解释来解决。
【作者简介】
孙良国,单位为吉林大学法学院。
【注释】参见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44~45页。
See JohnC.P.Goldberg,Anthony J.Sebok,Benjamin C.Zipurskry,Tort Law: Responsibilities and Redress,2nd ed.,Wolters Kluwer Law&Business,2008,p.484.
参见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2页;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84页。
see Jules.L.Coleman,Tort Law and the Demands of Corrective.Justice,67 Indiana Law.Journal(1991),p.357;ErnestJ.Weinrib,The,Idea,of,Private,Law,Harvard University,Press,1995,p.75.
参见王利明:《
侵权责任法制定中的若干问题》,《当代法》2008年第5期。
See KennethS.Abraham,Forms and Functions of Tort,Lawed.,FoundationPress, 21307,pp.16—17.
参见(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卷,焦美华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63~238页。
参见张新宝:《民事权益救济与行为自由保护》,《光明日报》2009年2月12日第9版。
有学者认为,这些权利是商事人格权,并认为所谓商事人格权,就是能够进行商业利用、已经商业化的人格权,是指公民、法人为维护其人格中兼具经济利益因素的、具有商业价值的特定人格利益——商事人格利益而享有的一种民商事权利。参见程合红:《商事人格权——人格权的商业利用与保护》,《政法论坛》2000年第5期。笔者不接受商事人格权的概念,这是因为:第一,商事人格权只是强调了人格权中的商事利益以及商事利益的可移转和可继承性,只是对某些人格权中财产利益的客观描述,无独立的必要;第二,商事人格权不是一个独立的概念,其无法与人格权概念在位阶上产生合理关系;第三,传统人格权法不承认或不认可某些人格权中的商业利益并赋予其适当地位,不是立法论意义上的人格权法问题;第四,商事人格权中也包括丰富的传统人格利益,商事人格权的概念无法体现此点。
see HeW Beverley—Smith,The Commercial Appropriation of Personality, Cambridge Uftiversity Press,2002, pp-8-12;(德)马克西米利安·福克斯:《侵权行为法》,齐晓琨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55~56页。
参见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41~56页。
参见杨立新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建议稿及说明》,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1~15页。
参见徐国栋主编:《绿色民法典草案》,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711~714页。
参见粱慧星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建议稿》,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11页。
参见张新宝:《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1—22页。
同前注,第53页。
同前注,马克西米利安·福克斯书,第56页。
See Normann Witzler,Justifying Gain-based Remedies for Invasions of Privacy,29 Oxford Journal of kegal Studies362(2009)
参见程啸:《侵权行为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20页。
参见薛波编:《元照英美法词典》,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887页。
see James Edelman,Gain-based Damaes:Contract,Tort,Equity an Intellectual Property,Hart Publishing,2002,p.11.
See Law Commission,Aggravated,Exemplary and Restitutionary Damages,Report No.247,Becommendation7.
see Peter Schlechtriem,Privacy,Publicity and Restitution of WrongfulGains: AnotherNewEconomy?,http://ouclf.iuscomp.org/article/schlechtriem.shtml,2009年11月24日访问。
同上注。
同前注,程合红文。
同前注。
同前注,程啸书,第424页。
同前注,梁慧星主编书,第311页。
同前注,马克西米利安·福克斯书,第56页。
参见曾平、周详:《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研究》,《知识产权》2008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