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结论
经过以上分析,上诉机构总结说,“公共机构”与“政府”有某种共性,协定所指的公共机构必须是拥有、行使或被授予政府权力的实体。当然,政府与政府不尽相同,公共机构与公共机构也不完全一样。专家组和调查机关在判断某项行为是否属于公共机构的行为时,应当审查该实体的核心特点及其与政府的关系。除非在法律文件中有明确授权,实体与政府之间仅仅有形式上的联系是不够的。例如,政府是某一实体的主要股东,并不能表明政府对该实体的行为有实质性的控制,更不用说表明政府授予该实体以政府权力了。但是,如果证据表明政府实施多种控制,并且此种控制权被实质性地实施,则也许可以推定该实体正在行使政府权力。
专家组将“公共机构”解释为“受政府控制的任何实体”。上诉机构说,专家组虽然认为政府所有权是高度相关的,但没有进一步澄清“控制”一词的含义。专家组所依据的是公司里的“控制利益”这一日常财务概念。从以上分析看,政府控制实体,其本身不足以证明实体属于公共机构。因此,上诉机构认为专家组对“公共机构”的解释缺乏适当的法律依据,从而推翻了专家组的这一认定。
(六)对本案的分析
关于美国商务部对公共机构的裁决是否违反了协定,上诉机构指出,只有在专家组有充分的事实认定,或者在专家组记录中存在没有争议的事实的情况下,才能够完成这一分析。
上诉机构首先审查了国有企业问题。美国商务部认定国有企业为公共机构,所依据的是中国政府在这些企业中占有主要股份,而没有按照先前调查中的做法审查5个因素,即政府所有权,政府在董事会的出席情况,政府对活动的控制,追求政府政策或利益,以及该实体是否依照法律设立。上诉机构认为,根据以上分析所得出的结论,美国商务部仅仅依据所有权是不够的,因为政府所有权本身并非政府控制实体的实质性证据,不能作为该实体获得授权行使政府职能的依据;仅仅按照这一证据,不能认定该实体属于公共机构。因此,美国商务部对公共机构的认定不符合协定。
国有商业银行问题仅在非公路用轮胎案中有所涉及。美国商务部主要援引了不久前的涂布纸案的结论。在涂布纸案中,美国商务部认定国有商业银行属于公共机构,原因有四点。一、银行业几乎完全国有。二、《商业银行法》第34条要求“商业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在中国银行的一份全球增发说明中,表示《商业银行法》要求银行在做出贷款决定时考虑政府的宏观政策,从而根据政策限制想某些行业放贷。美国商务部还提到了OECD2005年的一份报告,称银行总部的高管是政府任命的,并且党在人选方面有重要影响。三、证据表明,银行缺乏充分的风险管理和分析技巧。四、在调查中,商务部没有得到必要的证据以说明纸业贷款的申请、授予和评估的过程。对于非公路用轮胎案,美国商务部也做了一些分析,认为自涂布纸案以来银行业没有重大变化,并且天津市政府官员的讲话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工作文件也表明商业银行必须支持中国的产业政策。基于以上事实,上诉机构认为,美国商务部在涂布纸案中广泛审查了商业银行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包括银行受政府实质性控制并履行其职能的证据,从而得出了肯定性认定。非公路用轮胎案援引了这一分析,并且提到了银行支持产业政策的其他证据。综上所述,上诉机构认为,美国商务部的公共机构裁决,是有证据支持的,即银行是代表政府履行政府职能。上诉机构裁定:中国没有能够证明美国商务部的公共机构裁决不符合《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