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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偏——美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上诉机构裁决的思路

纠偏——美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上诉机构裁决的思路


杨国华


【关键词】美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案
【全文】
  

  在中国诉美国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案” (US-Anti-Dumping and Countervailing Duties,DS379)中,对于《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1条提到的“公共机构”(public body),专家组发明了一种“政府控制论”,即“公共机构”应理解为由政府控制的实体。对于 “双重救济”(double remedy)问题,专家组则表现出“爱莫能助”的态度:使用非市场经济方法,对某种产品同时征收反补贴税和反倾销税,是可能出现“双重救济”问题的,但WTO现有协定却没有对这个问题作出规定。


  

  确定一个实体是否为WTO协定是指的“公共机构”,只要看这个实体是否为政府控制?难道不需要考虑其他因素了吗?如果有一家公司,政府是控股方,但该公司确实是在商业基础上运营的,那么它也属于协定所说的“公共机构”吗?因此,对于“政府控制论”,我们不由得心有疑虑。


  

  同一项补贴,在反倾销那里征了一次税,到了反补贴这里又征税,怎么可以这样呢?这是明显不公平的呀!WTO难道就不管了吗?因此,对于专家组这种“爱莫能助”,甚至袖手旁观的态度,我们不由得心有不服。


  

  专家组是在2010年6月11日作出裁决的。此后,我们心里一直在纠结。直到2011年3月11日,上诉机构公布了报告后,我们才感到豁然开朗,才心情舒畅起来,因为上诉机构非常明确地否定了专家组的“政府控制论”,同时否定了专家组在“双重救济”问题上的消极态度。


  

  一、公共机构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1条)所指的补贴,是“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public body)提供的财政资助”。本案中,涉及反补贴调查的公司,从国有公司购买了热轧钢、橡胶和石化产品等作为原材料,并且从国有商业银行获得了贷款。负责反补贴调查的美国商务部认为,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属于“公共机构”。


  

  专家组查找了字典含义,分析了既往案例,还解释了该协定的宗旨和目的,认为“公共机构”应理解为由政府控制的实体。对于国有公司,政府所有权就是表明政府控制的一个高度相关、潜在决定性的证据。专家组举例说,在通常经济活动中,有公司“控制性权益”这一概念。在一个公司中,控制性权益是指拥有51%的投票权。也就是说,所谓“控制”公司,就是指具有多数所有权。这一概念也适用于政府所有的公司。因此,政府的多数所有权是表明政府控制以及判断一个实体是否为公共机构的清晰、高度明示的证据。而在本案中,有关公司恰恰是由政府拥有多数所有权的。这样,专家组认定,这些公司属于“公共机构”。对于国有商业银行,事实表明,政府拥有大多数股份,并且对其经营实行重要干预。根据上述“政府控制论”,专家组认为,这些银行也属于“公共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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