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机构知难而上,决定断一断这个疑案。
上诉机构首先讲了一番大道理。上诉机构说,“为辩论而假定”(assumption arguendo)是一种法律技巧,有助于审判人员进行简单高效的决策。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可以在特定情况下使用这种技巧,但它并不一定能为法律结论提供坚实的基础。它可能不利于对WTO法律作出清晰的解释,并可能给实施造成困难。将此技巧用于某些法律事项,例如专家组法律分析的实质所依赖的管辖权或初步裁决事项,还可能产生问题。WTO争端解决之目的,是以维护WTO成员权利和义务之方式解决争端,并且按照国际公法之通常解释规则澄清有关协定的现有规定。因此,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不能拘于选择最为快捷的方式,或者一个或多个当事方所建议的方式,而应当采取一种分析方法或结构,以适当解决问题,对相关问题进行客观评估,便于争端解决机构作出建议或裁决。
具体到本案,上诉机构认为,专家组使用“为辩论而假定”的技巧,存在三个问题。其一,如果中国不能援引第20条(a)项,则专家组此前认定中国没有遵守贸易权承诺就可结案了,而根据该项进行分析就不需要了。其二,专家组依据该项所进行的推理,特别是对涉案措施的限制性所作的分析,一定程度上依赖于能否援用该项作为抗辩,因此专家组的这部分分析,其基础具有不确定性。[1]其三,对中国如何实施裁决带来了不确定性,即实施措施是否符合WTO义务,是否会受到进一步挑战。因此,上诉机构认为,专家组在本案中使用这种技巧,有悖于WTO通过争端解决促进安全和稳定性之目标,无助于解决争端,并且对中国如何履行义务带来了不确定性。上诉机构认为,该事项属于争端解决谅解第17条第6款所说的法律解释问题,决定予以审查。
仔细想来,专家组用“偷懒”方法作出的裁决,的确给人以沙滩楼阁的感觉。在实施问题上尤其如此。假如中国修改了措施,满足了“必需”这一标准,那么新措施是否就与WTO协定相一致了呢?中国能否援引第20条这个前提没有解决,此类问题是无法回答的。上诉机构深思熟虑,决定审查这个前提问题,实属远见卓识。
上诉机构首先对议定书5条第1款进行了详细解读,认为“管理贸易的权利”指的是中国将国际商务活动纳入管理的权力,而这个权力不应受到给予贸易权这一义务损害,但中国必须“以符合《WTO协定》的方式”管理贸易。“以符合《WTO协定》的方式”,指的是作为整体的《WTO协定》,包括作为其附件的GATT。抽象地说,“管理的权利”,是WTO成员政府所固有的权力,并非《WTO协定》之类的国际条约所赋予的权利。在贸易方面,《WTO协定》及其附件只是要求成员遵守相关义务。当管理的是贸易时,则议定书第5条第1款所说的“符合《WTO协定》”就是对中国管理权实施的约束,要求管理措施必须符合WTO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