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高一筹——出版物案上诉机构裁决的思路
杨国华
【关键词】出版物案;上诉机构裁决
【全文】
美国在WTO诉中国的“出版物和音像娱乐产品的贸易权和分销服务措施案”(China- Measures Affecting Trading Rights and Distribution Services for Certain Publications and Audiovisual Entertainment Products, WT/DS363,以下简称“出版物案”),上诉机构于2009年12月21日发布了裁决。上诉机构全面审查了双方的上诉请求,并作出了相应的结论。其中,“中国是否可以直接援用GATT第20条,以作为其背离加入WTO议定书项下的贸易权承诺之抗辩”,是上诉中的一个问题,而上诉机构对于这个问题的裁决,颇为引人瞩目。
在专家组审理阶段,美方的主张是:对于涉案产品,即读物、家庭视听娱乐产品、录音制品和供影院放映的电影等产品,中国规定只有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才拥有贸易权(即进出口权),而外资企业以及外国企业和个人无权进出口,这违反了中国加入WTO议定书5条第1款等条款所写明的放开贸易权的承诺。中方的抗辩是:第5条第1款明文规定,这些承诺“不损害中国以符合《WTO协定》的方式管理贸易的权利”,而采取这些措施,是符合GATT第20条(a)项的;为了保护公共道德,防止反动、暴力、色情等作品进口到中国,需要对进口文化产品进行内容审查,而这就需要选择符合条件的公司进口这些产品。
第20条(a)项规定:“在遵守关于此类措施的实施不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的要求前提下,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任何缔约方采取或实施以下措施:(a)为保护公共道德所必需的措施;……”专家组首先说,根据此前的分析,专家组已经确认,中国议定书和报告书中的相关义务,应理解为不得损害以与《WTO协定》相一致的方式管理贸易的权利;《WTO协定》显然包括GATT,而第20条(a)项正是GATT中的条款。然而,专家组认为,中国援引该项,提出了复杂的法律问题(complex legal issues):第20条提到的“本协定”,指的是GATT,而不是中国加入WTO议定书之类的其他协定,因此就出现了第20条是否可以被直接援引,用于涉及议定书贸易权承诺的抗辩的问题。根据美国的提议以及上诉机构先前的一些做法,专家组决定采取一种“回避”的策略,即先假定第20条可以援引,然后直接审查(a)项的要求是否得到了满足;如果满足了,则回过头来啃这块硬骨头,而如果没有满足,则没有必要多此一举了。专家组的审查结论是:中国的措施非为保护公共道德所“必需”,因此关于这个“复杂的法律问题”,专家组没有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