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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刑法中的要素分析法及其启示

  
  
  
  
  
  
  

  
考虑到被告人的目的和他所知道的情况, 被告人对客观要素有意识的忽视严重偏离了一个守法的人所遵守的行为标准

  
疏忽(negligently)

  
没有意识到他的行为所存在的不合理的实质风险

  
没有意识到存在于被禁止的附随情节中的不合理的风险

  
没有意识到危害结果将会发生的不合理的实质风险

  
考虑到被告人的目的和他所知道的情况, 因为严重偏离了常人所遵守的注意标准而没有意识到这种风险

  
 
  (三)客观要素与可责性要素之间的关系
  


  

  要素分析法讨论的是客观要素与可责性要素之间的关系问题。要素分析法也是一种法律解释方法,对于制定法的规定,如何解释客观要素与可责性要素之间的关系,或者说制定法所规定的客观要素的可责性要素是什么?


  

  可责性要素被分为四个等级,即蓄意、明知、轻率和疏忽。没有可责性要素,就不存在犯罪,严格责任犯罪除外。[13]根据《模范刑法典》2.02(1)规定,该条规定了可责性的最低要求,“除第2.05条另有规定外,任何人对于所有客观要素,不存在法律规定的蓄意、明知、轻率或者疏忽的行为时,不被认为有罪”。除了严格责任犯罪以外,疏忽是最低等级的可责性要素。


  

  制定法中明确规定了可责性要素。制定法有时候对不同的客观要素只规定了一个可责性要素,有时候对不同的客观要素规定了不同的可责性要素。如果是后者,当然不存在解释的问题,根据可责性要素和相对的客观要素来认定犯罪即可;如果是前者,就需要回答,这个可责性要素是否适用于所有的客观要素。比如,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故意是仅仅针对“杀”的行为,还是包括杀的对象是“人”,还是包括死亡结果?


  

  要素分析法实际上是一种法律解释方法,即把制定法中的可责性用语适用于其所在的条文中的每一个关键部分。根据《模范刑法典》2.02(4)提供的解释规则,即如果一个叙明的可责性术语没有在客观要素之间进行区分,那么就适用于该犯罪的所有要素。可责性用语是属于主观性的范畴,它的适用范围只能针对客观性范畴,所以可责性用语适用于它所在的刑法条文的每一个客观要素。


  

  制定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可责性要素。当刑法条文没有明确规定可责性要素时,刑法条文应该如何理解,是否意味着该条文规定了严格责任,还是立法者的一个疏忽。面对这个问题,立法原意并不能起到什么作用。不同的法院对这个问题有不同的理解,这样就导致了法院理解法律条文时的混乱。根据《模范刑法典》2.02(3)的规定,这时适用“默认规则”,即“法律对成立客观要素的可责性无特别规定时,行为人实施蓄意、明知或者轻率的行为,成立犯罪客观要素。”[14]在法典没有明确规定可责性要素时,轻率就是最低等级的可责性要素,严格责任犯罪除外。除了严格责任犯罪以外,对于制定法没有对客观要素明确规定相应的可责性要素时,除了疏忽之外的可责性要素都可以适用。在司法实践中,“(美国)大多数法院都认为,除非被告人的可责性要素至少是轻率(实际上预见到犯罪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并且仍然实施行为,否则就不应当适用刑罚。”[15]美国最高法院走得更远,它在United States v. Staples, 511U. S. 600 (1994) 案件的判决中,把“明知”作为最低限度的可责性要素,这意味着如果国会没有在制定法中规定轻率或者疏忽的可责性要素,那么联邦法院在解释刑法条文的时候,应该解释为对客观要素至少具有“明知”。


  

  疏忽,作为最低层次的可责性要素,它的适用范围受到严格的限制。疏忽与其他三种可责性要素不同,前三种可责性要素的定义中都要求行为人在行为时认识到自己行为可能造成危害后果的风险,而疏忽则是没有认识到行为的风险,因此在可谴责性程度和预防程度方面都相对较低。在《模范刑法典》中,疏忽只有在疏忽致人死亡的情况下才被处罚。而且,根据“默认规则”,当制定法没有对客观要素规定可责性要素时,那么就推定对于该客观要素的最低层次的可责性要素是轻率。这样就达到了限制疏忽适用范围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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