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模范刑法典》第1. 13(9)的规定,客观要素分为行为(conduct)、附随情节(attendant circumstance)和结果(result)。该法典并没有对结果和附随情节作出定义,但是在第1.13(5)对行为作出了定义。对这三者的区分,不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而是根据常识和直觉。比如,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动词 “杀”既包含了故意杀人罪的行为,也包含了故意杀人罪的结果,名词 “人”既不属于行为,也不属于结果,而属于附随情节。比如,美国制定法对“蓄意地实施毁坏书籍的行为”的任何行为人进行处罚,“毁坏”既包含了该罪的行为,也包含了该罪的结果,名词“书籍”是附随情节。
(二)可责性要素的等级
根据《模范刑法典》第1. 13条,可责性要素分为四个等级:蓄意(purposely)、明知(knowingly)、轻率(recklessly)和疏忽(negligently)。根据《模范刑法典》2. 02条规定,对这四个等级的可责性要素进行了定义。(1)蓄意。“行为人以有意识的目的(conscious object)实行该行为或者引起该结果,”并且“行为人认识到附随情节存在,或者相信或者希望该附随情节存在,”行为人对客观要素的可责性要素就是蓄意。(2)明知。“行为人知道该行为的性质或者该附随情节存在时,”并且“行为人知道行为引起该结果具有现实的确定性(practically certain)”,这时行为人对客观要素具有明知。(3) 轻率。“对于客观要素存在或者其将由行为人的行为引起,有不合理的实质危险时,行为人有意识地无视该危险,对于客观要素实施的行为具有轻率。”“危险的性质和程度,从行为人的行为性质、目的和行为人知道的情况予以考虑,其无视行为严重背离在行为人的处境下守法的人所应遵守的行为标准。”(4)疏忽。“对于客观要素存在或者其将由行为人的行为引起,有不合理的实质危险时,行为人应当认识该危险但没有认识,对于客观要素实施的行为具有疏忽。”“危险的性质和程度必须达到,从行为人的行为性质、目的和行为人知道的情况予以考虑,其未能认识到该危险严重背离在行为人的处境下正常人(reasonable person)所应遵守的注意标准。”[11]
《模范刑法典》中规定的可责性要素[12]
可责性程度 |
行为 |
附随情节 |
结果 |
蓄意(purposely) |
实施这样的行为是被告人的目的 |
被告人意识到、希望或者相信附随情节存在 |
引起这样的结果发生是被告人的目的 |
明知(knowingly) |
被告人意识到这种行为的性质 |
被告人意识到附随情节的存在 |
被告人意识到结果的发生具有现实确定性 |
轻率(recklessly) |
被告人有意识地忽视他实施的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所引起的不合理的实质风险 |
被告人有意识地忽视因存在被禁止的附随情节所导致的不合理的实质风险 |
被告人有意识地忽视危害结果将要发生的不合理的实质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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