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从单一犯罪心理(mens rea)到诸多犯罪心理(mentes reae)。单一犯罪心理是对罪过比较概括的描述,它要求对所有犯罪只存在一种单一的犯罪心理状态,即犯罪心理就是不道德的动机,通常被认为是“不道德的一般观念”、“邪恶的思想”、“邪恶的意志”等。诸多犯罪心理开始强调对不同的犯罪要求不同的犯罪心理,比如盗窃罪的犯罪心理与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心理不同。诸多犯罪心理比单一犯罪心理的内容更确定,而不是仅仅要求行为人具有不道德的意图,而是要求具有实施某种犯罪行为的意图。在Regina v. Faulkner (1877)案件中,被告人在一条船上偷朗姆酒时,不小心使船起火而被烧毁。Lords Fitzgerald and Palles认为,犯罪心理要件意味着被告人福尔克纳至少必须已经打算实施某些犯罪行为,可以合理地期待该行为导致了引起的和受指控的实际损害,而福尔克纳只想从船上偷朗姆酒,不能合理地预见船只的毁灭,因而不应负烧毁船只犯罪之责。[6]从该案件中可以看出,法官已经意识到,盗窃罪与失火罪具有不同的犯罪心理要件。Sayre教授也指出这一发展趋势,“事实是适用于所有犯罪的精确的单一犯罪心理是不存在的……必须放弃犯罪心理的旧概念,诸多犯罪心理的概念必须取而代之。”[7]
3. 从犯罪分析法(offence analysis)到要素分析法。犯罪分析法是对犯罪本身规定的可责性要素,而要素分析法是对犯罪中的客观要素规定可责性要素。在普通法和《模范刑法典》之前的刑法典中,都是适用犯罪分析法,即一个犯罪只有一个可责性要素,因此才有故意犯罪、轻率犯罪和疏忽犯罪的说法。犯罪分析法的逻辑就是,一个具体的犯罪只有一个可责性要素,而要素分析法的逻辑是,一个客观要素具有一个可责性要素,一个犯罪具有几个客观要素,那么就具有几个可责性要素,这几个可责性要素可以相同,也可以不同。诸多犯罪心理已经表明,不同的犯罪具有不同的犯罪心理状态。犯罪分析法是建立在诸多犯罪心理的基础之上,它认为,每个犯罪都具有不同于其他犯罪的犯罪心理要件,而且每个犯罪只有一个犯罪心理要件。比如,入室实施重罪要求对在夜晚入室实施重罪持故意态度,按照犯罪分析法,行为人对进入行为是故意,对在夜晚实施这种行为是故意,对居住的建筑是故意,对实施重罪是故意。
犯罪分析法的局限性在于,在一个犯罪对多种客观要素的可责性要素是相同的时候,犯罪分析法是可以适用的;在一个犯罪对多种客观要素存在不同的可责性要素时,犯罪分析法的局限性就暴露出来。比如在奸淫幼女罪中,该罪是故意犯罪,根据对幼女提供保护的政策,对于幼女的年龄并不要求是故意,甚至不要求有可责性要素。如果按照犯罪分析法,要构成奸淫幼女罪,不但要求行为人对发生性关系是蓄意,而且要求对发生性关系的对象是幼女也持蓄意,如果不是蓄意,就不构成该犯罪。比如在故意杀人罪(homicide)中,对引起死亡持故意是合适的,但是对“人( human being )”的状态要求故意就不合适。一个实施堕胎手术的医生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取决于该医生是否认识到流产的胎儿已经成熟为人了,这并不合适。美国学者认为,《模范刑法典》标志着犯罪分析法到要素分析法的转变,该法典创造性地提出了要素分析法,即每个犯罪具有不同的犯罪要素,对所有的犯罪要素都要求有可责性要件,而且每个犯罪要素存在不同的可责性标准。[8]在同一个犯罪之中, 对不同的犯罪客观要素可以存在不同的可责性要件。比如,露阴罪的定义是,以引起或者满足性欲为目的,明知露阴行为可能引起冒犯他人或者恐慌的结果,仍然实施露阴行为。在这个定义中,行为人对引起满足性欲持蓄意态度,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对他人的冒犯或者恐慌持明知态度。[9]
三、要素分析法的内容
要素分析法内容包括要素的分类和要素之间的关系。要素分析法首先把犯罪本体要件分为客观要素和可责性要素。客观要素分为行为、附随情节和结果,可责性要素分为蓄意、明知、轻率和疏忽。这些要素之间的逻辑关系如何,这种逻辑关系如何指导司法者正确理解、解释和适用刑法,如何指导和规范公民的行为,都是要素分析法要回答的问题。
(一)客观要素的分类:行为、附随情节和结果
《模范刑法典》假设制定法中的大多数语词都是法律要素,这些要素可以分为单一要素(simple elements)与客观要素(material elements)。[10]单一要素指的是一些专业术语,它与规定犯罪的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以及与之相连的危害没有直接的关系,比如诉讼时效、管辖权、审判地等。客观要素则包括行为、附随情节和结果。这种区分的意义在于,客观要素需要可责性要素,而单一要素不需要可责性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