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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务犯罪预防的新思考

  

  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也必须加速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否则就会影响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和成果。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要推进法治,建立一个“有限政府”,避免政府权力的过度扩张,从而为市场和社会留一个适度的独立空间。要把反腐斗争纳入法治的轨道,不是用个别的措施来处理具体腐败案件,而是从制度层面解决问题,建立法治。首先,要确立宪法和法律至上,一切团体和个人都服从法律。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其他的法律和行政机构的法规、政策都必须符合宪法宪法的主要内容是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与此同时,它要划定政府的权限范围,防止政府滥用权力和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腐败的本质就是利用受委托行使的公共权力侵占公民的财产权利和经济利益。实行宪政就是要求明确政府的职权范围,要限制国家权力,不能给官员太大的自由裁量权。其次,要强化对权力的限制和监督。限制国家权力是西方社会近代以来所有重大变革的共同主题,也是法治社会的核心要素。要预防职务犯罪,就必须从权力异化的根源上着手解决问题。限制国家权力、将政治国家的权力限缩在最小范围、确保市民社会的有效自治,是预防职务犯罪、预防公共权力异化的根本途径。再次,廉政制度建设要与民主制度建设相结合。在限制国家权力、防止权力异化的进程中,也必须充分发挥市民社会的力量。没有健全的民主制度,权力就更易于集中,腐败者权力易于凌驾监督制度之上,监督根本就无从谈起。只有与民主制度建设相结合,构建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才能更有效发挥廉政制度的作用。要建立透明的法律框架。立法过程要有公众的广泛参与,让受法律约束的人们都能够参与立法的过程:法律要公开透明,为公众所知悉;公民对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要有可预见性。应当着力推进政务公开,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政府部门逐步公开他们提供服务的程序,并且公示服务的承诺,令公民明白自己的权利,无需通过行贿去获得服务。最后,要设置有效的常规外部审查制度。当公共权力异化时,用一种公共权力去控制另一种公共权力的效能是值得怀疑的。要想达到有效监督的目的,就只能从外部设置审查机构,实现权力监督的全程、动态运作,即从权力的授予、权力的运行到权力滥用的责任追究一系列过程,都纳入权力监督网络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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