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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务犯罪预防的新思考

  

  (四)惩治体系缺乏有效性


  

  法网疏漏也是职务犯罪猖獗的一个重要原因。一是廉政法制还不够完善。例如,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规迟迟未能出台,其他如《行政程序法》、《政务公开法》、《举报人保护法》等,在我国廉政法制体系中也都没有建立起来。与此同时,现有法律严而不厉,片面强调重刑主义,忽视了惩治的普遍性远远比严厉性更加有效。立法质量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着反腐实践。二是执法不严问题相当严重。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难度往往比较大。同时,在我国现行体制之下,廉政机关的独立性、权威性没有真正树立起来,致使相当一批犯罪分子没有受到应有的制裁。惩治体系往往处于地方党政一把手的支配之下,但是,一把手权力集中,本身就是需要重点监控的对象。一旦其出现了腐败问题,惩治体系就很难有效运作,往往出现“窝案、串案”、“一倒倒一片”的现象。三是奖惩机制不完善。我国目前的反腐败中存在诸多的问题,奖惩机制不尽合理,特别是对腐败分子的惩治不严,对检举人的保护不够有力,奖励不多,对廉洁守法的官员的奖励也不够,不能形成良好的奖惩激励机制。


  

  二、职务犯罪预防的根本途径


  

  (一)全面推进经济体制改革


  

  首先要大幅减少行政干预和行政审批,铲除寻租活动的基础。行政权力对经济活动的广泛干预,即寻租环境的存在是腐败产生的重要根源。为了从根本上治理腐败,就必须要在消除和减少行政权力对经济活动的干预上采取有力措施。抑制腐败的根本出路在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加速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在改革历史上,“价值双轨制”取消后,猖獗一时的“官倒”现象近乎销声匿迹,这就极为有力地说明了深化改革对于遏制腐败的巨大作用。必须革新观念,要清醒认识到,加强审批不是抑制腐败的手段,恰恰相反,增加一道审批就增加了一项新的寻租可能性。比如,曾经有观点建议用加强省级推荐和实质性审批的办法来抑制上市过程中的舞弊、诈骗活动。然而,如果一个公司要上市要经过管理机关的多道审批,就会把申请上市的过程变成了一个复杂的、多环节的寻租过程,所需付出的寻租成本也会很大,反而会助长腐败。⑵其次,要大力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规范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要实现国有企业的公司化改制,使之真正成为产权清晰、责权明确的现代企业,企业管理人员的任命和选拔制度要实现充分的市场化,要按照市场规律进行运作和管理。


  

  (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建立健全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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