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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务犯罪预防的新思考

  

  (二)权力结构失衡


  

  职务犯罪是与公共权力相生相伴的一种现象。权力产生腐败,绝对在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公共权力本身具有一种内在的矛盾性:其一方面具有造福社会的趋向,另一方面又潜藏着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犯性和腐蚀性。当权力的扩张逾越一定的界限,背离公共目标和公共利益时,就产生了所谓的“权力异化”。职务犯罪在本质上就是一种权力的异化。尽管人类设立了各种制度来防止权力异化,但只要社会存在公共权力并且这种权力掌握在个人手中,职务犯罪现象就不可能完全绝迹。


  

  应当认识到,当前政治体制改革相对滞后是加剧腐败问题的重要原因。权力在本质上是一种支配他人的力量,具有自我无限扩张的倾向,因而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至关重要。然而当前政治体制改革相对滞后,没有及时建立起一套健全而有效的权力制衡体系,导致权力失控的现象严重。改革开放以来,权力体系总体上朝着放权和松绑的方向改革,以往那种权力高度集中的局面被逐步打破。权力的不断下放对于提高经济运行的效率具有积极意义,但是,由于相应的配套措施如规范体系、监督机制等没有跟上,造成了权力运行中自上而下的约束管制减弱,权力的横向制约与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又不到位,从而为腐败的滋生留下了大量的空隙和漏洞。尽管我国设置了诸多的权力监督机构,如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及专门的检察机关的监督等,但是由于体制没有理顺,致使监督效能不高,一些地方的监督机构形同虚设,职务犯罪预防流于形式。至关重要的是,舆论监督这一机制的功能发挥不畅。舆论监督包括媒体监督和公众监督,是社会中最具活力也是运行成本最低的监督形式,国外许多腐败丑闻就是由媒体和公众参与揭露出来的。香港廉政公署的报告也指出,公众举报是公署发现腐败的主要途径。一个缺乏舆论监督的社会是危险的,是一种缺乏自动平衡机制的有重大缺陷的社会,也是失去自我警报系统的社会。


  

  (三)薪酬体系不尽合理


  

  身居高位的公务人员往往掌握着社会重要权力,责任相当重大。同时,其自身也往往经历了层层选拔,可谓是社会精英,无论个人能力还是工作的重要程度,都不逊于公司企业中的高管人员。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公务人员尤其是重要党政领导的薪酬体系并不合理,采取了低工资制度。在对职务犯罪的案例研究中也可以发现,价值错位与心理失衡是职务犯罪的直接动因。低工资制度加上广泛而无约束的权力,是促成大规模腐败的最常见因素。低工资制度表面上保持公务人员与普通市民的平等,但实际上却会造成许多人将贪污腐败视为自我补偿的手段。同时,这一制度也给普通道德水平的公务人员廉洁守法造成了不利影响和沉重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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