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完善和推广社区矫正,拓宽有期徒刑的执行方法
社区矫正工作已经在我国进行试点,并取得了一定的经验,有必要尽快地进行推广。社区矫正就是一种通过限制罪犯自由,监督罪犯在社区进行劳动改造。社区矫正必将拓宽有自由刑的执行方法,但它还有待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我们知道按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非监禁刑和非监禁措施的执行主体是公安机关,而目前我国推行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是由各地司法所具体执行,相关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协助,从严格的法律区矫正机构作为社区矫正执行主体的法律地位得到法律的认可,专业矫正人员的身份、社区矫正机构及其人员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过程中的权利、义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界定。{6}
3、调整监狱设置,建立警戒程度、功能、处遇各不相同的监狱,增强有期徒刑的执行针对性
按照目前世界上流行的罪犯累进处遇制度和分类教育制度,各国都设立不同的监狱,按不同的分类方法将罪犯收押到不同的监狱执行刑罚,给予不同的处遇,以刺激罪犯积极改造。我们国家也有必要加强这方面的工作,可以省为区域,在现有监狱设置基础上增设新犯收押分流监狱,把现有监狱按条件划分和完善,设置高度警戒监狱、中度警戒监狱、低度警戒监狱、开放式监狱。高、中、低警戒监狱的关押对象按罪犯危险程度的评估进行收押,罪犯在不同改造时期关押在不同监狱,接受不同的行为矫治和享受不同的处遇,这种处遇将随着其改造的变化而变化。而其中的开放式监狱实行开放处遇制度,培养罪犯的自律能力,是罪犯回归社会前的一种过渡。
4、完善有期徒刑罪犯的行政、刑事奖罚法律法规
在刑事奖罚方面要完善减刑制度,通过建立减刑预警制度,巩固减刑效果,保证减刑质量。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对于减刑的适用规定较多,但对于减刑没有撤消的程序。为确实保障减刑质量,防备减刑风险,建议设置减刑考验期制度。{7}即对于符合可减条件的罪犯在减刑裁定时应考虑规定适当的考验期并且规定若干原则和标准,划定相应的期限,如三至六年,或六到九年,或者就是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作为减刑的考验期。我国假释考验期、国外减刑考验期的规定都可以借鉴。如果罪犯在获得减刑后表现良好,那么考验期满后减刑裁定正式生效,一旦罪犯在考验期内出现不良行为,或发现减刑依据不实等,则由监狱申报,法院予以撤消其减刑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