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狱政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1、收押环节普遍未进行科学的分类分押
我国监狱对罪犯的收押基本上是按属地原则进行收押,各省按地域划分各监狱的收押范围,在源头上基本上是只分男女犯,成年犯和未成年犯,重刑犯,对有期徒刑罪犯则未进行科学分流。虽然我国也有暴力型、财产型、性犯罪型、过失犯罪型和其它类型的五大分类规定,但各监狱往往是在对罪犯进行入监教育后多数仍按各监区(分监区)所需劳动力情况进行分配,并没有充分考虑罪犯刑期、犯罪情节、犯罪史、个性特征等,使得监狱在关押有期徒刑罪犯时,类型混杂,绝大多数罪犯整个改造过程都基本停留于同一个监狱服刑,从入监到刑满都受同种待遇。“执行这种混合关押改造之机构,往往设备不良,缺乏有训练之职员,因此极易受恶性之感染而成为再犯之原因。”{2}既调动不了罪犯的改造积极性,也加剧了各种类型的罪犯交叉感染的可能性。同时法院对挤压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久判不决和看守所违规留用有期徒刑罪犯搞所谓“创收”后经清理送监狱执行的有期徒刑罪犯往往将该阶段的情绪带入监狱,本身改造难度相当大,也对其他在押有期徒刑罪犯及整个犯群带来相当的负面影响。
2、日常管理过程中常常忽视罪犯权利保护
由于监狱工作要求不断提高,《监狱法》虽明确规定保护罪犯合法权益,司法部也不断出台一些相关的规定,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出现忽视罪犯权利保护现象。比如罪犯超时超体力劳动问题;按《监狱法》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罪犯一定的劳动报酬的问题;保护罪犯人格,严禁打骂体罚虐待罪犯的问题等未完全得到妥善的解决。
3、对短刑罪犯、顽固罪犯的管理弱化
过去,监狱对罪犯的管理通常是粗放式的,经常忽视对罪犯权利的保护。《监狱法》实施后,明确规定了罪犯的权利义务及民警的权利和义务,监狱大力推行狱务公开,罪犯通过学习不断增强了维权意识,只要民警侵犯了他们的权利,一般都会立即向监狱上级或驻监检察院(室)控告,特别是那些短刑犯和顽固犯在这方面表现尤为突出。在这种情况下,一则由于法律法规不完善,没有对这类罪犯的消极抗改行为进行刑事处罚的法律规定,民警遇到这方面的问题时往往束手无策;二则出于维护自身政治安全的需要,民警产生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在此思想支配下,他们在对待短刑犯和顽固犯问题上总是不同程度地放弃了对这类罪犯的严格管理,从而导致了短刑犯、顽固犯不好管、不愿管、放松管的局面,对其它罪犯的监管教育自然产生了负面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