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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市场化的法制保障

  

  (3)分账户经营原则


  

  分账户经营原则指国家开发银行的政策性业务与盈利性业务应分账户经营。具体而言,应严格界定两种业务的范围,对它们实行独立核算和审计,建立严格的防火墙,防止盈利性业务混入政策性业务账户。这是由于两种业务的经营机制、项目选择、自主程度、风险承受主体及税赋优惠等都不相同。例如,政府一般对政策性业务会采取一系列的扶持政策,包括税收优惠、政府补偿、低息的政府借款、建立公积金和准备金制度以及为筹资提供政府担保等。西班牙官方信贷协会、德国复兴信贷银行和欧洲投资银行都享有免税和不分红的特殊政策[5]。在德国复兴信贷银行的亏损中,政府只会补贴其指令的具体业务产生的亏损,其他业务则盈亏自负。由于我国目前尚未立法确立开发银行的“分账管理”财会制度,开发银行利用从财政上低成本获取的资金而与其他商业银行展开不正当竞争的隐忧是显然存在的。因此有必要在将来制定的《国家开发银行法》中规定分账户经营原则。


  

  (4)政府支持原则


  

  政府即使要求国家开发银行对盈利性业务自负盈亏,但归根结底,该行是公法法人,政府是控股股东,所以国家开发银行的最终损失仍主要由政府承担。政府对国家开发银行的支持可见一斑。政府支持原则是指政府对国家开发银行开展的业务应在法律范围内予以扶持,提供优惠政策。为充分实现开发银行的政策性功能,政府对它的支持是不可或缺的。


  

  2.国家开发银行的业务范围


  

  如同《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业务范围的明确规定一样,法律也应对国家开发银行可以经营和不能经营的业务范围给予明示。


  

  (1)允许经营的业务


  

  国家开发银行最重要的业务是发放中长期政策性贷款,政策性贷款应建立在政府组织增信基础上,主要包括三类:一是属于财政直接投资范围内的、自身现金流不足的公益性项目贷款;二是政府参股控股的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三是独立的大型国有企事业单位贷款。为适应市场化需要,法律还可规定其有权发放符合一定条件的中长期盈利性贷款。除贷款外,该行还可通过发行商业票据和金融债券以筹资,并开展国内外结算、股权投资、投资银行、基金管理、金融合作、信息咨询等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意,还可以经营结汇和售汇业务。


  

  (2)禁止经营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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