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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市场化的法制保障

  

  3.国家开发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


  

  国家开发银行可开设必要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全国可以结合产业发展情况和各地经济开发情势予以开设,以弥补产业间和地区间金融公共产品供给失衡等缺陷。分支机构的设立可由国家开发银行自主安排,法律不可限制过多,影响银行自由经营权和政府宏观调控权的发挥。


  

  (二)国家开发银行行为法的主要内容


  

  1.国家开发银行的经营原则


  

  笔者认为,国家开发银行的经营原则包括以下四项:政策性、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适度竞争原则;分账户经营原则;政府支持原则。这些原则是该行经营各类业务的行动准绳和操作指南。


  

  ((1)政策性、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策性、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有机统一是国家开发银行防范金融风险、实现经营目标的客观要求,也是其不同于商业银行的重要方面。实现向社会提供公共金融产品的政策性功能是国家开发银行的设立主旨。由于该行经营的主要对象是基础产业或弱质产业,天生具有低盈利性和高风险性,因此银行要增强风险意识,注重信贷资金的安全。流动性是国家开发银行随时满足客户的贷款要求的能力,其是实现安全性和效益性的平衡杠杆。效益性指开发银行在实现政策性目标的前提下,尽可能实现自身经济效益,并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与商业银行不同的是,国家开发银行没有盈利性目标。这并不表明后者不注重实现单位资金的利用效率,而是因为对其而言,政策性比盈利性更为重要。其追求的效益性目标也包含了盈利性内容,如该行的盈利性账户就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名正言顺地经营市场业务。实际上,是否盈利恰恰是衡量国家开发银行经营是否成功的重要指标。以国外开发性银行为例,无论是德国复兴信贷银行,还是韩国产业银行,在实现政策性目标的同时,盈利状况都十分可观。


  

  (2)适度竞争原则


  

  适度竞争原则是针对如何处理与商业银行业务竞争关系问题而提出的国家开发银行经营原则,其承认与商业银行之间在盈利性业务上的竞争关系,但强调适度竞争和开展合作。这里的适度包括业务范围的适度和竞争方式上的适度,即国家开发银行只在法定的盈利性业务范围和经营方式上与商业银行开展竞争。这里的合作指尽量与商业银行在盈利性业务和政策性业务上寻找共同的利润增长点和联合契机。可见,二者之间的关系更多的是合作而不是你死我活的竞争。笔者所提的该原则不同于大多数学者所认可的中立性原则,即非竞争性原则。其强调开发银行不与商业银行竞争,二者关系是合作关系,没有竞争关系。实际上,国家开发银行既然有盈利性目标且经营范围日渐扩大,就必然与商业银行存在竞争,这也是客观存在的现实。采用掩耳盗铃式的鸵鸟战术并不能为现实做出理性的解释。应看到,二者的适度竞争可以促进金融产业经济效率的提高。二者各有短长,国家开发银行对期限长、资金量大的业务存在优势,但网点较少,而商业银行对期限短、资金量小的业务存在优势,且网点很多。因此它们更应建立协作互补关系,在一些国家特定项目上加强合作,三峡工程上的融资合作即是很好的范例。如果国家开发银行的市场化具有“鲶鱼效应”,激起各大银行的市场竞争,打破政策性业务的垄断,起到了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那么转型本身就产生了正外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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