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宪政的路径与局限

  

  厦门“集体散步”之后,影响生活环境的地方决定在全国各地都激发了公民参与和抗议行动。例如厦门事件数月之后,上海市居民针对可能产生电磁波污染的磁悬浮列车工程诉诸类似行动,并成功迫使市政府中止工程计划。[42]2009年,广州市政府计划在番禺区建造垃圾焚烧厂,许多周边居民担心自己的生活环境遭到破坏,因而就垃圾处理的替代方案进行辩论并在市政府举行大规模抗议。经过犹豫之后,广州市政府公开表示愿意考虑多数民意支持的替代方案。[43]这些事例表明,主动积极的公民参与可以更有效地限制地方政府在决策过程中滥用公权力。无论是维护平等权还是环保行动都显示,一旦特定群体的重要利益受到严重伤害,就可能公开采取积极行动来保护成员自己的利益,并有效利用网络和传统媒介来放大自己的声音。[44]


  

  然而,即使这些公民参与的成功事例也在很大程度上分享孙志刚模式的内在局限。事实上,厦门事件本身经历了十分曲折的发展过程;[45]事后看来,它的成功带有侥幸成分。更为根本的是,既然现有制度对其成功没有任何保证,厦门模式不可避免地缺乏可预期性和可复制性;它的成功只可能在上海、广州这些相对“文明”的地方复制,那里的地方政府对居民的自由表达更加尊重,对于使用武力则更为克制。当然,并不是所有地方都能显示同样程度的尊重和克制。虽然PX化工项目被赶出厦门,但是并没有离开福建,而是被迁移到漳州,而漳州政府重新包装了工程,并仔细采取措施防止类似的群众集会重演。[46]厦门事件一年之后,几乎同样的PX化工项目在人口更加密集的成都“上风上水”之地开工;当地居民模仿厦门“集体散步”,结果却截然相反:不仅没有说服成都市政府回心转意,而且组织者受到拘捕甚至定罪。[47]和孙志刚模式不同,厦门模式并不要求中央亲自干预,但是公民维权仍然面临同样的制度障碍。


  

  五、结语——民间宪政的前景


  

  中国宪政经验佐证了克雷默教授关于人民宪政的主题:如果没有人民积极参与制宪及其实施,宪法就不可能转化为宪政。[48]正如麦迪逊指出:“人民自己”才是自由的最可靠守护者。[49]一旦人民从政治舞台消失并把权利保障的任务完全委托给政府,他们很快会发现宪法就是一张废纸;事实上,在这样的社会,一部良法与其说是纠正不公的手段,不如说是掩盖不公的门面。中国最高法院建立司法审查制度的失败验证了这一点:在缺乏人民支持的状态下,齐玉苓案注定不可能成为中国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宪法确实对保护人民权利发挥一定的作用,但是如本文所示,这种作用带有极高的代价、不确定性和不可复制性。


  

  中国经验同时证明,民间宪政论也带有难以克服的局限性。在规范意义上,人民当然是所有公权力的最高源泉,政府纯粹是为了人民的利益而行使权力;如果政府实际上偏离了这个基本目的,那么一定因为是人民参与政治的宪法框架出了问题。这个笼统的论点无疑是正确的,但是无法回答一个关键问题:人民如何才能守护自己的权利和自由呢?没有人民支持的司法审查本身显然是不够的,却不失为人民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政府侵犯的一种具体机制。正如孟子两千多年前早已指出:“徒法不足以自行”,[50]而这正是为什么我们需要一个在道义和制度约束下忠实执行法律的政府。在当今中国的日常公共生活中,无论是厦门“集体散步”事件等少数成功事例还是许许多多的失败事例都证明了一个共同点:没有适当的制度支持,人民的维权必然是“逆水行舟”,维权斗争艰难困苦、代价高昂,而获胜的可能性却微乎其微。虽然人民是所有正义事业的最终推动力,零散、孤立的抗议是不可能实现目标的;相反,抗议、游行、集会等维权表达方式只有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才能受到保护,尤其是周期性选举、为了争取选民支持而自由形成的政治团体、不同权力中心的相互制衡以及政治中立机构的司法审查。这些制度非但不威胁人民的政治和宪法最高地位,而且还为宪法体制下的民众参与提供具体内涵。事实上,既然是宪政,就只有通过受宪法约束的政府才能实现,因而民间宪政注定不可能是纯粹“民间”的,而只能是在人民推动乃至主导下实行的一种宪政。


  

  要完成从宪法到宪政的过渡,中国需要一套能够保证政府对人民负责并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的制度安排。最重要的是,人民自己必须看到宪法制度对权利保障的作用,对制度改良形成自己的诉求并主动参与到制度建构的过程中来。宪法和法律制度无疑是为了保护人民的利益而设计的,但是只有在人民积极参与的过程中才能得到落实。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