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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政的路径与局限

  

  2009年底的唐福珍事件成为孙志刚模式的最新注脚,并有望借此催生新的城市拆迁制度。1990年以来,中国加速了城市化和城市改造进程,而土地公有制、不受控制的地方公权力和公正补偿原则的缺位等因素加在一起,为地方政府创造了过度征收和过度发展的巨大动力。[23]没有公正补偿,财产征收必然剥夺公民的基本生计,造成大量上访并成为群体性暴力冲突的首要原因。[24]2004年修宪和2007年《物权法》都表达了对私有财产的尊重,但是都没有明确要求以公平市价为标准的公正补偿。法律漏洞加上法律“没牙”,造成地方政府肆无忌惮地行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剥夺公民财产的授权。[25]2009年12月23日,不人道的城市拆迁制度终于衍生了唐福珍自焚悲剧。[26]比孙志刚事件更进一步,手机现场记录的自焚视频很快在网络上传播开来,并产生强烈的社会反响;在北大五位学者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废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之后,国务院法制办在公众压力面前迅速启动了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程序,并很快出台了一份征求意见稿。[27]然而,由于征地拆迁直接涉及地方“土地财政”,正式修改草案迟迟不能出台。和收容遣送不同的是,旧的拆迁条例通过授权压低补偿、强制征收而产生了庞大的既得利益集团,因而其修改必然因面临地方政府的强大阻力而困难得多。[28]虽然法制办一度表示倾向于规定公正补偿并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但是人民并不直接参与中央和地方的博弈过程,因此结果尚难预料。毕竟,中国的地方政府承担着落实绝大多数中央法律和政策的重任,并对于落实程度享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孙志刚模式能在征收拆迁领域推进到什么程度,目前尚难定论。


  

  四、孙志刚模式的内在局限及其超越


  

  虽然齐玉苓案所启动的宪法司法化尝试昙花一现,但中国宪政仍然沿着孙志刚事件开辟的民间路径持续发展。从2003年的孙志刚事件到2009年的唐福珍事件,中国宪政就在这条崎岖之路上蹒跚而行。虽然本文的评价是总体乐观的,但孙志刚模式是否能继续引领中国的宪政改革并渐进消除造成社会悲剧的制度根源,却前途未卜、充满变数。


  

  1.孙志刚模式的内在局限


  

  即便孙志刚模式在现有制度环境下继续运行,它的局限性也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宪政制度进步的代价极其高昂。尤其在如今各类社会悲喜剧和群体性事件此起彼伏的状态下,要产生足够的公共影响并触动中央采取任何行动,通常必须是惊天动地、人命关天的大案。孙志刚和唐福珍都是旧制度的牺牲品,他们用自己的生命为中国制度改良铺路,只有如此震撼人心的悲剧才足以激发中国公众的良知并带来有限的制度改革。事实上,就和人们对无所不在的贪污腐败早已见怪不怪,对触目惊心的审计黑洞已经呈现“审丑疲劳”一样,中国公众对于社会悲剧的“耐受度”也随着各地各式悲剧的频发而不断提高;放到今天或不久的将来,孙志刚乃至唐福珍事件都未必能激起当年的那种轩然大波。


  

  其次,孙志刚模式的结局是高度不确定的。对于这一点,看看这个模式迂回曲折的运作方式就不难理解:先是必须存在足够震撼人心的事件,事件真相还必须通过媒体广泛传播并产生足够强烈的社会反响,最后才有可能震动中央并促使其进行相关领域的制度改良,而中央政策不仅要纠正造成悲剧的特定政府或部门行为,而且还要为全国各地各级政府贯彻落实。在事件发生—社会影响—中央改革—地方落实这个漫长流程中,任何一个环节上的障碍都足以阻塞整个改革的链式反应。虽然悲剧事件在当前的制度环境下并不鲜见甚至每天都在发生,但恰恰是社会悲剧和群体性事件的常态化使得人民和政府都趋于“适应”、疲惫甚至麻木。媒体报道可能受到地方政府压制,陕西渭南进京拘捕反映当地移民问题的作家谢朝平就是一例。[29]中央政府则可能感觉改革时机不到,或在地方压力下踌躇不前,或采取象征性改革姿态平息舆论,而实质性改革却被束之高阁;即便旧制度获得实质性改革,也会面临中国央地博弈中常见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象,地方政府和中央玩起“捉迷藏”游戏,新制度为人民带来的好处则难以落实下去。


  

  事实上,早在孙志刚事件和唐福珍事件之前,收容遣送和城市房屋拆迁制度就已经制造过不止一起死亡事件,但它们或者是没有被报道,或者是出于种种原因没有产生足够的社会影响,或者是未能触动中央采取改革措施。在这个意义上,孙志刚事件对于制度进步的推动只是一次幸运的偶发事件,中央恰好在废除收容遣送的必要性上和社会基本达成共识,并和当年汉景帝规制竹鞭一样,采取了完全废除强制收容的清晰措施,从而没有为地方滥用自由裁量留下太多空间。但是在其他领域,即便中央政府决策已定,改革也未必能在各地收到同样效果。例如,至少自佘祥林案件以来,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明确禁止刑讯逼供,但是近年来各地看守所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却有所回升,[30]而比佘祥林案性质更为恶劣的聂树斌案则至今没有得到纠正;[31]虽然最高法院明确要求重审,但是河北省高级法院却一再拒绝改正自己的错误,以至受害人家属和律师交涉多年,该案仍原地踏步,未取得任何实质性进展。[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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