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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政的路径与局限

  

  事实上,所谓的“宪法司法化”刚一诞生便已夭折。然而,最高法院新任院长似乎对司法化的“名存实亡”还不满足;2008年底,最高法院下达的通知正式终止了齐玉苓案批复的效力,却连一句哪怕是敷衍的理由都没有。[15]事后看来,齐玉苓案的夭折是一点也不令人惊讶的,当时负责该案批复的始作俑者黄松有的落马已经为其埋下伏笔,[16]而宪法司法化开辟的官方宪政路径也随着官员仕途的没落而终止。


  

  齐玉苓案批复的兴衰可以从司法改革的更大背景下得到理解。[17]自1999年以来,雄心勃勃的司法改革原本是要将原先过度政治化的法院职业化,进而使中国的法官变成“真正意义上的法官”。[18]现在看来,司法改革确实改变了中国司法的政治化外观,军服、肩章、大盖帽换成了法袍和法槌,但是法官的思维似乎没有发生根本转变;更重要的是,法院内部的权力结构和外部的司法环境几乎没有一点变化,尤其是政府和司法之间的控制关系没有任何变化。法官在院长的领导之下,院长又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整个司法结构高度依存于政治权力,根本无力抵御政治干预,因而实际上无法履行《宪法》第126条关于“人民法院独立审判,不受行政机构和社会团体干预”的要求。在启动10年之后,看上去疲惫不堪的司法改革已经失去了动力和方向,再次走到了十字路口。10年之前,司法改革朝向职业化的共同目标;10年之后,最高法院却和少数学者联合起来提倡“司法大众化”,甚至回到延安时期的“马锡五模式”。实际上,这条路线的“改革”非但不可能真正让“人民”发挥更大的作用,[19]而且只能进一步削弱司法威信和职业化,加剧司法政治化并进而产生更大的司法不公。


  

  中国司法改革的宏观趋势以及齐玉苓案批复的个案命运证明,在缺乏民间意识和支持的情况下,宪法和法律的明文条款将继续保持“休眠”,而不会发挥实质性作用。毕竟,既然现代宪法的核心在于保护广大人民的基本权利,宪法权利保障只有在人民自己出面的情况下才可能发生效力。和引起巨大社会反响的孙志刚事件不同,齐玉苓案的夭折只是在法学圈子里激起过一点涟漪,[20]而从来没有在更广泛的社会范围内产生任何争议。司法改革确实在法学界得到压倒多数的认同,但是在最高法院前任院长和少数法学家的推动下单兵突进,而并没有得到民众的广泛支持;没有人民的支持,具有进步意义的改革一旦遭遇既得利益的强大阻力便必然失败。


  

  三、孙志刚事件与民间宪政的兴起


  

  齐玉苓案体现的司法创意代表了制度改良的官方努力,而这类努力不但极其罕见,而且在没有人民的觉悟和支持下也难以为继。然而,这显然不意味着中国在过去30年没有取得任何宪法成就。从取消剥夺亿万农民自由的“人民公社”到建立承认农民基本自由的家庭承包责任制,再到废除收容遣送并改革将农民捆绑在农业土地长达半个世纪之久的户籍制度……中国人权状况自改革开放以来得到了极大改观。更重要的是,推动这些改革的原动力并不是少数开明官员,而是宪法所要保护的普通男女老少。


  

  在中国民众推动的这条宪政路径上,第一个标志性事件就是在齐玉苓案两年后发生的孙志刚事件。但是和前者不同的是,孙志刚事件不仅产生了持续的制度影响,而且还开创了民众、媒体、中央以及地方政府的互动维权模式。2003年的孙志刚事件本来是发生在广州收容所的一起滥用公权悲剧,但是经过媒体报道后影响迅速扩展到全国。民众通过媒体尤其是网络对孙志刚的个人悲剧表达了强烈的同情,对肇事者表达了强烈的愤慨,并通过青年法学家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公共视线聚焦到造成这起悲剧的制度根源——收容遣送及其所服务的户籍制度。最后,社会抗议引起了中央高层关注;为了维持自身形象与统治合法性,中央不仅责令地方纠正错误,而且采取果断措施废除强制性的收容遣送制度,并代之以自愿救助制度。


  

  孙志刚事件不仅终结了一项剥夺自由和歧视农民的恶法,而且触发了一系列对中国法律制度产生重要影响的公民维权事件,包括仍在持续的城乡户籍[21]、劳动教养、刑事正当程序和死刑复核[22]、农村征地和城市拆迁等方面的制度改革。事实上,绝大多数这类改革可以被认为是“孙志刚模式”的产物,因为它们在本质上共享了孙志刚事件经历的同样过程。孙志刚模式可以被归纳为三个连续步骤:一是旧制度造成的悲剧受到媒体披露,二是媒体报道产生了强烈的社会抗议,三是社会反响震动了中央并促使其采取纠正措施,甚至废除旧制度,形成新制度。不夸张地说,2003年之后的中国维权事业基本上是在“孙志刚模式”下展开的,而只要中国社会的基本权力结构和政治运行机制保持不变,那么中国式维权就跳不出孙志刚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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