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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政的路径与局限

  

  然而,中国宪法虽然至今处于“休眠期”,却并不意味着宪法失去了社会意义。许多人都为宪法实施的进展感到着急,但是这并不表明宪法在中国只是一个“门面”而已。即便短视自私的官员具有忽视或规避宪法的天然倾向,越来越多的平民百姓开始认真对待宪法,因为宪法毕竟被设想是为了保护他们的利益而制定的。一位老人在百余街坊的支持下,手持《宪法》阻挡开发商雇用的黑社会强拆自己的房子,这动人的一幕足以体现宪法在人民心中的地位。[7]确实,在缺乏制度支持的情况下,绝大多数人最后都难以保护自己的宪法权利,这位老人最后也没能保住自己的房子,但是本文的主旨正在于说明,即便宪法的实际影响看似微不足道,人民不断提升的宪法意识仍然在某些情况下发挥了关键作用。


  

  基于以下几点原因,即便一部没有实施的宪法仍然可以为保护公民权利和利益发挥一定作用。


  

  第一,几乎所有政府都关心自己的形象,即使威权政府也不例外;这一点可以作为不证自明的行为假定,无须赘述。废弃宪法、过度滥权的后果必然是人民遭殃,进而导致大规模社会冲突和不满,最后社会目睹这些负面新闻的结果必然是损害政府形象。即便地方政府一直试图隐瞒贪污腐败、群体冲突、煤矿爆炸、环境污染、食品中毒等自己会被查究责任的负面事件,但隐瞒真相变得越来越难。事实上,网上几乎每天都能随意浏览到事关政府官员的负面事件。[8]如此频繁的报道必然对中央产生压力,促使其采取措施维护形象。


  

  第二,政府官员并非完全是纯粹利己的自私动物。即便官员并不是通过直接选举产生的,他们并未完全脱离群众,因为每一个政权都要通过某种机制更新血液。例如,在中国古代,科举制就把一些平民出身、熟读经典的青年进入统治圈,从而维持了政府和社会之间哪怕是微弱的联系。今天,中国也有类似的程序从学界、商界等职业群体吸收有才能的人选,更不用说重要的法律和规章本身就是政府和学术界合作的产物,而后者比一般老百姓更熟悉法治先进国家的治国经验。不可否认的是,中央政府和社会精英至今仍然是宪法和法律改革的主要推动力量。事实上,虽然安徽凤阳小岗村的18户村民1978年就私订契约打破“人民公社”桎梏,是十一届三中全会正式确认了小岗试验的合法性,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经济改革。[9]在1989年《行政诉讼法》首次授权“民告官”的时候,平民百姓几乎没有听说过“行政诉讼”一词,而政府自愿制定该法以限制自己的自由裁量。1982年《宪法》本身是由宪法专家组成的委员会起草的,[10]四次修宪逐步确立了私营企业的合法地位与平等地位(1988年和1993年)、依法行政和法治国家(1999年)、尊重人权和私有财产(2004年)等基本原则,而这些宪法进步也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政府和学者之间的合作努力。2007年,国务院通过《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各级政府都要遵循公开透明原则,要求各级政府披露当地灾难并对故意隐瞒事故等违法行为规定了处罚。[11]因此,政府的自利性并不意味着执政党内部没有落实宪法和法律的动力;相反,对于偌大中国,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都不乏能干、开明、负责并愿意促进国家法治的官员。[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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